词条 | 湖南省保险学会 |
释义 | 湖南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南省内保险经营、科研、教学、咨询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省性群众学术团体。 一、学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结合国情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湖南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湖南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与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路328号长岭宾馆900室,邮编:410007 二、职责和业务范围(一)按照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湖南省保险界的学术交流、理论创新和业务创新。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保险知识,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科研成果,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三)组织保险信息交流,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密切国内外各相关学术团体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以及各地区保险科研工作者和保险相关学科的学术交往。 (四)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全民保险的意识。 (五)编辑、出版保险刊物,组织编纂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和其他业务资料。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开展会员欢迎和社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三、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湖南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研究的全省性群众学术团体。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本会是中国保险学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思想为指导,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开展保险理论和学术研究,为提高我省保险政策、理论、业务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和专题讲座,组织对学术成果的评选。 (二)对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探索解决的途径,向有关领导部门和保险企业提出建议和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 (三)宣传我国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普及保险理论和业务知识,介绍保险研究工作的动态和经验,反映社会上对保险的建议和要求。 (四)编辑出版保险研究的学术书刊,组织有关保险的图书资料的交流。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产生: (一)各省、市级保险机构、各市、州保险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其他保险学术研究团体,填写《湖南省保险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和保险实践经验,热心保险理论研究和学会工作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个人入会须填写《湖南省保险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人工作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取得个人会员资格,获发会员证。凡要求退出本会,由本人申请,上报本会备案,即可退会。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究活动。个人会员每年至少向本会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团体会员每年至少向本会汇报一次工作,并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3、承担和支持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团体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会员资格。 1、不参加学会活动,不能发挥会员作用者; 2、因政治、经济、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原因,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后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有关事项;选举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和议题。以学术交流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研讨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学会全面工作。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讨论决定学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重要事项应提交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本会在换届或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变更时,须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业务能力等),经审核同意后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2、接受各类机构或个人捐款; 3、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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