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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志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协会
释义

湖北省志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志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协会(Volunteer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sociation Of Hubei China),简称VPHDSAH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关心、支持、从事社会救助、义务服务工作的全国各族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各类院校(中小学校等)、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等自愿联合结成的、依法登记的服务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联合、组织、支持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弘扬博爱精神,普及社会救助知识,传播爱心思想与方法,提高广大人民组织社会活动、培育青少年综合素养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服务、救助事业的形成,为推进全省义务服务工作的普及与全面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街道口南村77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社会救助、义务服务、青少年成长督导、志愿活动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会员提供开展业务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与建议。

(三)组织社会服务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业务工作课题研究、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工作,推介优秀理论成果应用于社会服务工作实践。

(四)适应社会服务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社会活动,组织各类社会活动思路、方法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争取政府委托,对会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对积极支持、参与、从事社会服务、救助工作的会员及团体机构进行命名活动;对为业务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有关人员及团体机构授予协会的荣誉称号;对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青少年服务、成长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推进社会服务和青少年成长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发协会的会讯及有关活动资料;支持参与编辑出版指导社会服务活动的书刊、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

(八)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推动全省促进和谐社会形成活动的广泛开展。

(九)建立用于奖励社会服务工作者、发展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积极参与、组织社会救助和青少年健康成长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结合专业技术培训,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与国外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团体联合,开展会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十二)通过活动和协会主办的有关刊物,联合宣传媒体,开展向全社会推介适合需要社会救助的朋友使用社会救助资料、器材与用品及其他资源的工作。

(十三)组织社会服务、救助、青少年成长资料的设计、制作及产品的评审及推介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举办国内、国际的救助范例、资料及成果展览。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从事专门社会救助的经营活动。

(十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类别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省、市、州、县(市、区)级地方协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会员、

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五)关心、支持从事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工作,符合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社会救助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六)热心社会服务救助和青少年成长事业,积极推动我省和谐社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为协会的特邀顾问。

(七)具有组织、协调当地社会服务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基础,符合民政部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当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组织,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八) 协会的荣誉称号为: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须经协会的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或协会办事机构提议,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授予。

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为在协会担任过主席或副主席,为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荣誉理事为在协会担任过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或为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有关单位负责社会服务工作,积极为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事业、协会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

荣誉会员为关心、支持和从事和谐社会发展事业,为和谐社会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从事本会工作、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服务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会员、学生会员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特邀顾问、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经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或协会办事机构提名,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协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等)后,颁发协会统一制作的团体与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团体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

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

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荣誉理事、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事项;决定聘请特邀顾问等有关事项;决定吸收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等有关事项;决定各级各类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工作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于协会的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理事长的授权,代表本团体签发、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6 月15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协会设计制作(经报湖北省民政厅和地方民政部门备案)统

一的会员证和会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志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协会筹备委员会 委员长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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