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章程 |
释义 | 湖北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章程 2006-01-13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简称湖北省新四军研究会。 英译名:New 4th Army ¢ral Anti-Japanese Base Histor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在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下,由在湖北省的原新四军、华中抗日根据地与解放战争初期中原军区的老战士,高等院校、党校、军事院校的中共党史、军史和中国革命史教研人员,地方党史与地方革命史研究工作部门的编研人员,为研究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历史,突出研究新四军第五师、鄂豫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和中原突围前后的历史,共同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以史为鉴,资政育人,积极开展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以及中原突围前后历史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工作,弘扬铁军精神,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促进湖北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部、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亭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有关抗日战争时期的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尤其是新四军第五师和鄂豫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以及解放战争初期的中原突围等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与交流活动; (2)积极进行有关党史、军史、革命史的宣传普及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工作; (3)把研究历史与研究现状有机结合起来,对原抗日根据地作些典型调查,促进老区人民脱贫致富,建设小康社会; (4)编辑出版会刊《地方革命史研究》;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研究成果的评奖等工作; (6)积极联系中国新四军研究会、各省市新四军研究会和本省各市州党史、革命史研究工作部门和学术性群众团体,开展学术研究,信息交流,增进相互协作及友好往来;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老战士及科研人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 湖北省内热心于研究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原新四军、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与解放战争初期中原军区的老战士,中共党史、军史与中国革命史的教研人员,地方党史与地方革命史的编研人员、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团体,接受和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纪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都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推荐权、选举权和被推荐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在学术研究和本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可以获得本会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 (2)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承担和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学术动态与学术活动等重要情况,报送有价值的新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退出本会时,应事先向本会申报备案。经申报备案退出本会的原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仍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在本会任职的个人,不愿参加本会活动的亦可退出,但需由该单位会员向本会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会章,拒绝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决定停止其会籍或除名;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第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上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本会主要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理事会备案。名誉会长和顾问,是本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的重要依靠与领导力量,本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向他们汇报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如下工作机构: (1)学术委员会。由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它是本会的学术指导和学术评议机构,负责制定本会的学术课题计划,评审学术研究成果。 (2)《地方革命史研究》编辑委会员。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下设《地方革命史研究》编辑部,由常务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地方革命研究》编辑部设在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部编研室内。 (3)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它是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4)本会下设四个联络组:省直联络组、中原女战士联络组、沙洋监狱管理局联络组、沙洋劳教所联络组。 第五章 与各市州研究会、联络组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与省内各市、州、省管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及联络组之间,是业务指导和协商、合作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和省管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联络组,在按其本身制定的章程独立开展各项研究工作的同时,凡自愿接受本会章程并遵守本会会员的有关规定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认可,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十三条 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各市、州和省管市新四军研究会、联络组经过民主推荐与协商,按照统筹分配的名额,产生参加本会理事会的理事。本会还从各市、州和省管市研究会的秘书长中聘请若干专家学者,参加本会学术委员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有关单位和团体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部财务室代管,单独建帐,实行由本会秘书长统一掌握预算和日常开支,并由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监督。本会经费开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拟于2005年12月本会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会议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1994年4月第一次修改 1994年6月第二次修改 1994年11月第三次修改 2000年7月第四次修改 2005年12月第五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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