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 |
释义 | 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简介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简介 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2006年4月正式获准筹建,2006年9月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是由河南省在鄂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现有会员企业518家,涉及石油、化工、电力、高速公路、码头储运、仓储物流、房地产、制造业、软件、高新技术、养殖、生态旅游以及酒店、超市服务业等行业。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2007年12月被湖北省政府授予“2007年度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先进单位”。位于武汉东湖之滨磨山脚下占地八十余亩,按四星级标准建造的联合会东湖会馆将于今年10月正式开业。位于汉口硚口区“河南大厦”项目已与硚口区政府签订了协议,即将动工兴建。 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NAN CORPORATIONUNION IN HUBEI缩写:HNCUHB。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河南省的投资者在湖北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湖北省内的河南企业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树立良好的河南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豫鄂两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河南企业来湖北发展,并成为豫鄂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青年路308号9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合理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事宜,使本会成为沟通政府豫籍在鄂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湖北与河南的联系,促进两地的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并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侨胞到湖北投资办企业、旅游、观光等,或组织民营企业到海外发展,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整体地位,树立河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加强与全国各省市河南企业联合会商会的联系,加强与在鄂的兄弟商会的联系,促进湖北与各省市的经济与技术交流。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来湖北投资发展,充分发挥豫鄂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多种形式的活动,以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及开展科技学术交流;不定期编辑出版会刊,登载党的方针政策、联合会重大活动,提供经济、科技等信息,交流经验,共同发展。 (八)密切本会与科技、文化、教育界的联系,实现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增强会员单位的经济实力。 (九)开展本会工作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活动。 (十)本会设立专项基金会,用于扶持困难会员及参与有关爱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河南省籍的投资者在湖北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 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在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又屡教不改的人,不予接纳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帮助有困难的会员,或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徐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大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对联合会的生存、发展负总责。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理事会、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提交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河南企业联合会入会条件自愿加入联合会,按时缴纳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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