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旭军 |
释义 | 胡旭军 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 9月上旬,原江西省宜丰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胡旭军因犯徇私枉法、贪污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胡旭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胡旭军犯有徇私枉法罪:江西济民可信药业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之妻熊某某向邓某某购买毒品“麻古”吸食,引起李某某家庭矛盾。李某某因被告人胡旭军在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期间曾帮助江西济民可信药业公司追回2000万元货款而相互熟悉,便于2007年6月左右,向时任宜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的胡旭军反映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因熊某某、邓某某购买、吸食毒品“麻古”的地点均在南昌,宜丰县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胡旭军与李某某共谋,由李某某安排人在宜丰县吸毒,然后谎称是邓某某派来开发宜丰县毒品市场的,以解决宜丰县公安局对邓某某案的管辖权问题。 2007年8月初,被告人胡旭军与李某某、熊某某共谋,由熊某某以购买毒品“麻古”为由将邓某某诱至赣江宾馆,事先在赣江宾馆放好“麻古”,待交易时将邓某某抓捕。同月10日,邓某某携带20粒“麻古”进入赣江宾馆3629号房间,被告人胡旭军安排宜丰县公安干警彭某某、谢某、王某某对邓某某进行抓捕,同时对房间进行搜查,共搜出1558粒“麻古”。之后,邓某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和移送起诉。 2008年3月1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邓某某居间介绍贩卖“麻古”30粒,2007年8月10日邓某某单独贩卖“麻古”1558粒,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邓某某居间介绍贩卖麻古30粒,2007年8月10日邓某某在赣江宾馆单独贩卖麻古20粒给熊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改判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次,法院认定胡旭军犯有贪污罪:2008年4月底,被告人胡旭军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做手术,把13000元公款及私用公款购买价值8000元的工艺品送给相关医务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旭军身为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徇私枉情,明知邓某某是罪轻的人,而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栽赃陷害的手段,致使罪轻的邓某某受到更重的刑事追究,被告人胡旭军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旭军把私用公款购买的价值8000元工艺品及13000元公款送给相关医务人员,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旭军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