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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释义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黑龙江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全省13个市地和驻黑龙江省人民解放军民主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根据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大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8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林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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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