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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释义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省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法规、政策和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全省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订全省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运用经济手段,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制订省内人员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省内就业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和省际之间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五、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负责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罢工问题;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鉴证;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研究拟订企业职工奖惩法规;参与全省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宏观管理全省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八、综合管理城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业)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九、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制订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事业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管理全省劳动领域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制订全省劳动领域的省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劳动领域省际和国际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组织推动全省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管理厅直属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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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