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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释义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不含煤炭生产行业管理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原省中小企业局的职责、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工业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承担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 负责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工业运行生产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调节。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安排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意见,参与安排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贯彻执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不含电信业、社会调查业、信息提供业、咨询业、经纪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全省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管理非国有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培训和人才引进交流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担保、创新、培训、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统一配置和管理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负责协调维护全省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以上工作,电信业除外)。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制定社会诚信体系规划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推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以及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承担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事项,协调落实军品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军工能力建设相关事项,掌握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对本地区各类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及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管;组织本地区地方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动员工作;承担民爆、民船、民机、民车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推进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产品销售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拓市场;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各类经济信息;联系工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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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