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释义 | 2012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2012〕34号印发《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加强规划指导,优化空间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实土地利用管理三项机制;做大资金融通平台,强化资金保障;加强人力资源平台建设,满足人才需求;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发展活力;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配套能力;加快村庄迁并,促进产城互动;强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励机制10部分。 基本信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产业集聚区是我省推动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经过两年多的规划建设,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三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空间布局(一)严格规划实施。突出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按照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确定的功能布局、产业定位开发建设,防止随意变更位置、改变功能和盲目扩区,除合理配套的职工公寓、职工培训和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外,严禁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建大广场及其他属城市功能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产业发展空间。 (二)完善调整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产业集聚区“增、调、降、退”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快、水平高的产业集聚区可适当增加空间规模,存在规划制约因素的要调整空间布局,考核期内达不到标准的要降级为专业园区,缺乏发展前景的要取消产业集聚区资格。对确需增加空间规模、调整空间布局的产业集聚区,要依法依规,按照“三规”(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集约节约的原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适当扩大发展区,在避开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控制区。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对规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 二、突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三)强化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细分行业领域,突出发展一个百亿元以上的特色主导产业。省政府将把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范围,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资源。建立省辖市产业集聚区项目部门会商、联审联批机制,综合运用项目准入、要素配置、税收分成、统一考核等手段,统筹推动同类和关联项目按照主导产业集中布局建设,严格限制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外分散布局。对应进但未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备土地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统筹运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 (四)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突出龙头带动、市场带动、配套带动、技术带动、品牌带动,推动产业链纵向链接、侧向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产业基础薄弱的产业集聚区通过承接产业链式转移,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实现产业“无中生有”;推动产业集群初具规模的产业集聚区针对薄弱环节引进项目,弥补“短板”,加快拓展提升;推动有产业资源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发挥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引进下游加工和关联配套企业,延伸链条,扩大优势。实施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重点支持龙头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品牌。 (五)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加强与央企、外企和行业知名企业的对接,强化跟踪服务,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质量。加强项目谋划,根据产业链制定招商目录,为项目对接提供依据。省、市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要以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招商。将产业集聚区投资10亿元以上和行业龙头企业招商项目纳入省重大招商项目管理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提高成功率。大力推进“以商招商”,对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主导产业项目,省、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别对入驻企业和引资企业给予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把招商引资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实土地利用管理三项机制 (六)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优化整合资金,拓宽投入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要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快建立市场化土地整治机制,形成稳定的投资收益率,吸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完善省、市两级土地整治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均可纳入项目库,对产业集聚区的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外土地整治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重点用于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土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县域产业集聚区建设,以缓解产业集聚区用地供需矛盾。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引导各地探索通过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方式,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内低效企业退出。继续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加大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力度,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将产业集聚区外“批而未征”的土地调整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面开展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后1/3的产业集聚区不得实施扩区;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与土地闲置费一并使用,安排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和单位。 (八)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和评估制度,未经土地预审和评估的项目不得报批用地,建立土地阶梯供应机制,对以区中园、分期实施等形式建设的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分批供地。加大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标准的,取消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严格限制产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控,对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产业集聚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和计划指标配备。 四、做大资金融通平台,强化资金保障(九)增强平台实力。通过整合注入优质资产、持续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有效扩大产业集聚区资金融通平台资本规模。支持各县(市、区)整合现有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推动各地通过划拨、股权收购等方式,向投融资平台注入土地、公用设施等经营性优质资产,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行增资扩股。鼓励投融资平台进入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适当提高开发收益比例。 (十)提高运作水平。积极采用市场化选聘、加强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人员业务素质,建设熟悉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支持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引进专业顾问机构,提升运作能力和水平。强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省级平台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的运作模式,加快实施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化建设百亿筹资计划,积极为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开展投融资平台培育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县域集聚区投融资平台,进行针对性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支持产业集聚区规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支持。 (十一)扩大融资规模。建立省财政专项资金与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实际融资规模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推动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间接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2012年—2015年,省将适情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内用于基础设施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投融资平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集合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对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筹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 五、加强人力资源平台建设,满足人才需求(十二)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结合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提高产业集聚区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和质量。引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将各类培训资源进行统一整合,集中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各类培训补贴资金,针对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各地发挥职教平台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学校与产业集聚区合作方式,为产业集聚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发布产业集聚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十三)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定期进行产业集聚区人才需求预测,调整完善职业教育、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搭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建设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培训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解决用工问题成效突出的,省、市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在县域产业集聚区工作1年以上,愿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在养老、医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发展活力(十四)健全管理机构。各省辖市要加快制定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管委会机构级别、管理职能和编制。县(市、区)举办或市办县管的产业集聚区,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强管委会领导班子,鼓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完善考核晋级、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管理机构升降级标准。 (十五)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理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乡镇的管理体制。对省辖市政府派驻管委会的产业集聚区,支持将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全部委托管委会统一管理相关事务。对县(市、区)政府派驻管委会的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区划调整,将产业集聚区内涉及多个乡镇的村庄调整到一个乡镇,实现产业集聚区与行政区域在空间范围上的套合;支持采取统一领导、分线负责的管理模式,管委会与所在乡镇实行一套班子两套人马,管委会集中力量进行开发建设,行政管理系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实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对区域内资源配置的有效控制和统一管理。 (十六)提高管理效能。鼓励采取“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的模式,推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统计、质监等职能部门向产业集聚区派驻人员,受派出单位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双重领导,相关行政审批和工作事项由派出人员按内部流程办理或授权直接办理,实现产业集聚区与市级职能部门的“直通车”制度。强化省辖市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统筹推动能力,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齐抓共管,配合联动,加大指导力度,督促政策落实。 七、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十七)加快环保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集中使用生态补偿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及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采取增加发电计划等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燃煤电厂综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推动距产业集聚区较近的电厂进行供热改造;对热负荷达到130吨/小时、年利用超过4000小时的集聚区,支持加快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新建背压式供热机组;对热负荷不足或不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可先行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 (十八)严格项目环保准入。落实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入驻。建立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建设挂钩机制,开展区域环境容量研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对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容量不足的产业集聚区,暂缓审批新上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项目。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统筹使用环境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规划环评执行较好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环评中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每个产业集聚区根据主导产业特点,设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最佳利用,提高集约节约水平。优先将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计划,积极争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节能减排资金,加大对以冶金、化工、食品、建材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涉及高危行业的产业集聚区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和容量分析,准确确定和严格执行产业集聚区安全布局和容量控制。 八、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配套能力(二十)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创办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骨干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及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的重大项目,省工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要给予补助支持。 (二十一)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重点围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市、县(市、区)联合建设一批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完善物流配送设施,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大型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区内企业统筹提供金融、会计、法律、咨询、设计等中介服务和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后勤服务。引导和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周边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商业服务、公租房等城市功能设施,推动公交、邮政等市政服务覆盖产业集聚区。 (二十三)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进一步完善路网,实现与主城区、高速公路或国道、省道的互联互通。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要优先支持直接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国、省道项目。加快集聚区电网和信息网建设,将电网走廊、变电站、通信基站等纳入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优先增加产业集聚区变电容量,集中使用国家和省级农网改造资金,统筹解决高压电网迁建等问题。 九、加快村庄迁并,促进产城互动(二十四)加快新型社区建设。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选址建设安置社区,力争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并工作。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则,安置社区人口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各地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推进村庄迁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安置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省政府批准的地方行政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优先将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安全饮水等社会事业项目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城乡社区建设相关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切实保障搬迁村民权益。统筹考虑失地农民就业和产业集聚区企业用工,优先安置搬迁村民在产业集聚区就业,凡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自愿转户进城的,实行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一步到位,确保转户居民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鼓励采取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保障搬迁农民长期获得收益。 十、强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励机制(二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对产业集聚区的财政激励政策再延续3年,并适当调整奖励办法。2013年—2015年,省级分成各产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调整产业集聚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补助”的形式,对骨干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按照能免即免原则,制定产业集聚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目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七)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调整完善年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反映集群发展程度的相关指标;对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按年度统计指标排序,统筹确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结果。将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激励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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