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成人教育协会 |
释义 | 河南成人教育协会河南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成人教育协会(HenanAdult Education Network)。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省各类成人教育团体和成人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全国各类成人教育团体和成人教育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积极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及活动,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为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成人教育工作者和成人学习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地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成人教育的意义和作用; (二)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规划、组织、协调和评估成人教育科研项目与活动;交流和推广成人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三)为成人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培训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理论研究人员; (五)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成人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成人教育信息; (六)推动和组织与全国各地区和国外成人教育组织、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对成人的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成人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关心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成人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决定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本会重大事宜; (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 月27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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