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会法人地位的唯一一家全省性的女企业家组织,直属于河北省妇联。目前,在女企协登记的来自我省、市、区、县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500余人。会员集中了成功的女企业家和杰出女高级管理人才。 协会宗旨面向全省女企业家,为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国内外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之间的融通和联系,架起互相之间畅通稳固的桥梁。 主要工作为会员企业与政府牵线搭桥,广泛开展企业家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帮助企业家解决问题。 为推动横向联合,组织行业、企业之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活动。 为会员企业举办与金融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新闻界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促进女企业家与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促进产学研、银企等合作。 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为会员企业举办不同类型的专题讲座、培训,提升女企业家的领导层次和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组织会员企业参观学习先进典型企业,开展法律、管理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同时不定期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组织推荐会员单位和个人参加全国妇联、中国女企协、省内各部门进行的多项先进评选活动,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宣传和表彰优秀的女企业家,提升女企业家的知名度、影响力。 建立网站,发行会刊、信息等,定期向会员发放各种资料。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全称: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写为:HBNQX)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省各种所有制企业中有成就的女性企业家或女性高层管理者为主体,有女专家、女学者参加的、联合广大女企业家、女经营管理者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为女企业家提供多项服务。 协会的目标是:代表女企业家和雇主的利益;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反映女企业家和雇主的意愿;配合政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女企业家队伍。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石家庄市光华路105号。石家庄蓝天集团公司办公楼六楼。邮编05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本着组织、引导、维护、服务的方针发展协会。 1.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向会员企业推广、传播新的经济、技术、文化知识和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开展以全面提高女企业家素质,为会员企业培训、培养人才为目的的各种培训、学习、考察工作; 3.以女企业家在深化改革和管理中的难点为主题,搞好调研,开展多种多样的经济、技术、市场、项目、人才等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4.大力开展以学习先进典型、交流管理经验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5.宣传推荐表彰本协会女企业家和女性高层管理者为主的先进典型,向社会推介我省优秀女企业家及其典型企业; 6.努力开展以维护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服务工作,代表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 7.开展与国内外经济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8.认真做好保护女企业家身心健康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履行会员权力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1.河北省境内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女性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各省辖市、各县级市女企业家协会、商会; 3.其他女性任法人代表的或任主要副职的组织或机构。 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经济、技术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女性高层管理者或专家教授; 2.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女性高管人才; 3.本会单位会员的现职领导或主要副职。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协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考察交流; 4.有权向协会提出请求支持、保护和法律帮助的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优先参加协会组织或推荐的选优、评先、奖励、表彰、学术研讨等活动; 6.有权通过网络和简报、刊物等形式免费发布会员企业信息,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新技术成果信息、政策信息等; 7.在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中享受优惠; 8.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批评监督; 9.入、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3.根据协会需要,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剩余会费不再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等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5.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省或当地市女企业家阶层有较大影响,治理企业业绩突出; 3.关心协会工作,支持协会建设。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3. 审定协会工作计划、会费收支报告、讨论决定重要工作; 4. 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5.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 按常务理事会的建议,选举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7.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审定协会各种重大事项; 4.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建议人选; 5.向理事会提出各种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协助领导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召集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议执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凡担任协会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在任期间内因工作变化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其协会职务由接替者暂行代理,直至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协会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 4.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全面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组成。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职责: 1.承担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工作计划和决议; 2.代表协会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3.代表协会与相关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4.负责会员入、退会初审事宜; 5.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研究讨论重大事项; 6.负责设立并协调各分支、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7.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开支;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章规定,在秘书处发挥政治领导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组织体制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分立或合并等事宜须由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或任职。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捐赠收入;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在协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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