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释义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作为河北省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应急任务 1.4.1省环保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协调跨设区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省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根据受权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6)协助总局做好本省区域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4.2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在设区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省环保局做好本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河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省环保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为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省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所示。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
事 故 现 场
上下级关系 信息流方向 2.2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省环保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环保局局长任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省环保局主管辐射安全的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室主管值班副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副站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省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科技产业标准处、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 2.2.2主要职责 (1)审批河北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河北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省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省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6)根据省政府受权,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辐射安全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办公室、环监局、宣教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任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办公室副主任、环监局副局长、宣教中心副主任以及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副站长等任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2.3.2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省环保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各设区市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环保总局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省环保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省环保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厅、局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省政府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省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任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任常务副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以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副站长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2.4.2主要职责 (1)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环保局审批;协助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省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5.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任常务副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以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副站长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省环保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5.2主要职责 (1)制定省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环保局审批; (2)为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省环保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6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2)负责设区市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省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在设区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我省环保系统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下表进行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省环保系统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O √ √ √ √ 重大事故 √ √ √ √ √ 特大事故 √ √ √ √ √ 注:O表示待命; √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联络与信息交换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其它厅(局)和单位、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省环保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邀请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技术中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设区市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环保局和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在两周内向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省环保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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