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简介河北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自08年底成立。按照河北省原副省长何少存的指导意见和提议及会长刘士进同志的工作安排要求,并结合09年的经济形式和协会刚刚成立的具体实际情况,初步研究制定了09年的工作重点。 协会宗旨一、以各会长单位为基础,探索在新形势下焙烤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焙烤行业的企业行为,引导全省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理念,促进本行业在我省的健康和发展; 三、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完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企业发展; 四、开发一些适应未来消费的新产品。从而力保焙烤行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协会工作要点1、对所有入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发放证书,对重点企业、好的企业举行一定规模的发放仪式,以宣传和扩大本企业在当地的形象; 2、举办省焙烤行业法制培训班,邀请省消协、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的专家对《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授课,采取会员和非会员两种不同的收费制度; 3、举行常务理事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汇报上半年的工作并进行工作总结,并参观米莎贝尔工厂的生产工艺,制定今后的工作意见; 4、举行饼业技术人员或裱花蛋糕制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认定和发放工作; 5、向省工经联申请科研课题,对所有会员单位进行广泛接触,普查并广泛进行调研,从而更深入的了解河北省焙烤行业的现状,向省政府提出省焙烤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 6、进行行业指导,规范行业发展,对于一些不符合行业标准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业各地制定出名单,邀请省、市行政监督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对于一些发展较慢的会员企业进行指导诊断,制定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保证广大消费者能吃上健康合格的食品; 7、为本行业维权,为对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和问题进行及时协调和解决,促使每个企业尽量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维护本行业的声誉和权利; 8、加强探索力度,对行业在今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及今后焙烤行业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9、建立协会会员内部协调机制,在原料采购,新产品开发,产品销售等方面享有互有互惠的政策; 10、开展“河北省名特产品”的评比推荐,对各理事单位的拳头产品进行评比后,向全省推荐,扩大该产品的知名度,增加产品销售量 11、创办焙烤行业网站和专业刊物为广大焙烤行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树立河北省焙烤“一盘棋”的思想。 协会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栋1414室(中山东路与平安大街交叉口北行100米,一中对面。)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barbecued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HB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河北省以经营焙烤食品为主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焙烤食品行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为焙烤食品行业、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提供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焙烤食品企业在经营中的需求,为焙烤食品行业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培训、人才等全方位服务。积极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部门间、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对企业的监督服务作用,搞好行业自律,促进焙烤食品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实施河北省食品行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三)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焙烤食品“打假,”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向企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开展省内外合作与交流活动,学习、推广先进经验; (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及管理标准等; (七)办好《河北焙烤食品》刊物,向企业提供各种信息; (八)代表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行业的要求和建议; (九)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产业政策、市场预测、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十)指导焙烤食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宣传企业和品牌形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焙烤食品企业的展览会、展销会及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包括焙烤食品行业中的社团法人及从事焙烤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焙烤食品行业或与之相关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与本协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承认并遵守行业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作出一定的贡献。 (三)、个人会员应能热心于焙烤食品行业各项工作,并在从事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权。 (三)享有获得协会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可以要求协会对企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帮助改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 (五)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二) 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三)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或拖欠会费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四)在本行业不能保持良好信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有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 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三) 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监事会成员不可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顾大局、识整体,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以企事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上述有关职权会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会会长、副会长协调协会内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拟聘任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 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和聘任人员的报酬; (三) 编印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四) 协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 本协会资金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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