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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释义

检验检疫协会简介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正式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是经河北省民政厅、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组织。河北省政协主席赵金铎、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付双建和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程方应邀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石家庄海关、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的领导分别担任协会的顾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检验检疫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在协会成立之初,就有许多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纷纷入会,如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神华运销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邯郸钢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均为首批入会的会员单位。这充分反映了广大外贸企业对协会工作的支持,也反映了这些单位对加入协会重大意义的认识并寄于厚望。目前,在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支持下,网络会员已达近6490余家,VIP会员20多家,协会会员单位已达100多家。

一、协会的宗旨

团结省内外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河北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机构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四个办事机构:秘书处、培训部、信息部、业务部。

三、业务范围

1、积极发展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事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2、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3、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破解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努力推进我国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接轨工作,促进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贸易部门与相关组织的衔接;

4、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5、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及省内相关行业协会和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主办相关专业展览;

7、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8、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行业内外专业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9、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1、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商品质量、国际市场需求、检验检疫标准等信息,引导企业生产和经营与国际接轨。

3、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机关之间的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政策、法规,市场发展趋势和动态。

4、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时,可享受不同于非会员单位的优惠。如优先报名、减免有关费用等。以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培训为例,会员单位报名可免资格审查费、准考证费、办公用费等。随着协会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还将逐步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

5、为了促进河北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强海内外的交流合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搭建信息平台,协会建立了“河北进出口企业网”,加入协会,可同时成为网络会员,享受网站提供的各类服务:

---享受网面制作、服务器空间租赁、广告宣传方面的减免,减少资金支出,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达到为企业宣传、开拓市场的目的;

---可在线免费观看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视频,回顾学习内容,巩固学习知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检验检疫水平,促进产品出口;

---可在线免费使用相关的模拟试题,增加考试通过的机率,减少二次重考的弊端,为会员单位节约时间和资金;

---可免费浏览网站全部内容,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政策信息咨询,针对行业企业的不同需求,体现个性化的服务;

---可免费获得网站提供的电子信箱,及时沟通和协调会员单位与检验检疫系统的关系;

---可免费订制相关的新闻及信息,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动向。

---借助河北进出口企业网站向企业免费反馈各方面信息,组织行业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适时组织各类专项考察,拓宽视野,协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

五、表彰

每年年终,协会要对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进行评比表彰。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HEBE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简称河北检验检疫协会(HEBIQA)。 第二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事业的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及人士自愿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与出入境卫生检疫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有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国内外和行业间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指导下,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为改善出入境环境,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更好地为河北检验检疫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第四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领导,接受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第五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和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二) 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理论和改革发展战略的研究讨论,收集行业基础信息资料,开展各项课题调研,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三) 推进行业间的联系与协作,积极为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和各项咨询服务;

(四) 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及口岸交通、运输、储场、公共场合等企业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 组织培训检验检疫管理和技术人才,举办政策、法规、时事和技术讲座,帮助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六) 组织编辑出版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译文、书刊和资料;

(七)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间的友好联系,开展必要的国际性的检验检疫技术、信息交流和合作活动;

(八) 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和办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会员单位跨地区学习、考察,应会员单位要求,组织相关活动,解决会员单位的实际问题;

(九) 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提供劳务服务,兴办法律允许的经济实体;

(十) 承办政府部门与会员委托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北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知识培训、业务交流以及技术协作和学习、考察、咨询等交流活动;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一般会员单位年会费1000元,理事会员单位年会费2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年会费5000元。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会费申请)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有关专业委员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十)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决定通过,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研究确定副秘书长、各分之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机构专职人选的聘用,并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组织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内部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河北检验检疫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的资助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和所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协会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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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