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统税 |
释义 | § 简介 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903年后,旧中国某些地方,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的税。在这些地方,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1926年底在湘鄂等省开征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心财政收入短缺为名,扩大统税课征范围为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等五项,其后逐步增至十余项。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采取就厂征税(工业品)、就场征税(农产品)和就关征税(进口商品)等办法。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1] § 沿革 统税首见于1904年。中国清朝政府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视商品类型统一税率征收而得名。清朝结束后,中国长期内战将近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各地统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统税制度并无全面施行。 1927年,完成北伐军事行动,统一中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恢复延续其清朝此税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9年5月9日,该机关定名为卷烟统税处,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后,中国统税制度虽改革多次,但其货物税概念仍持续执行。直至今天,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仍有沿袭其制度,源其名的统一编号及统一发票的货物税制度。 § 种类及演变 统税 统税课于货物的生产环节,是一种出厂税。统税开办于民国20年(1931),是为了抵补裁厘损失而创设的。民国18年,福建成立卷烟统税局。卷烟统税为从价课征,以5万枝为计算标准,分为7级,最高为405元,最低为29元。雪茄烟以1000支为计算单位,分6级,最高30元,最低1元。民国19年10月,改采三级制,国产卷烟平均税率由32.5%提高到40%,雪茄烟亦参照卷烟办法予以加税,仍分6级征收。民国21年3月,又将卷烟改为二级税制,每5万枝箱售价在260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95元,在260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55元。雪茄烟也照原有等级酌予提高税率。民国22年10月,又增加税率,凡5万枝箱售价在300元以上者,纳税160元,在300元以下者纳税80元。民国26年4月,把卷烟二级税制又改为四级制,一级税额800元,四级100元。雪茄烟税率未变。 民国20年(1931)1月,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并将民国17年6月开办的麦粉特税改为统税,连同卷烟统税,合称五项统税。麦粉统税税率按5%征收,每包收银1角,运往国外的准退还半数税款。棉纱统税,凡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的,每百斤征收2.75元,超过23支的每百斤征收3.75元,其他各项棉纱,按照海关估价征收5%。民国22年又调整为:本色棉纱不超过23支,每包重量在317斤以内的,征收8.58元;超过23支,每包重量不超过310斤,征11.65元。下脚棉纱每百斤征6角。就丝品补征棉纱统税的,按所含纱量以棉纱税率为标准分别确定税额。火柴统税,凡火柴长度不及43公厘,每大箱征收5元;长度在43公厘以上者,每大箱征收7.5元;长度超过72公厘以上的,每大箱征收10元。水泥统税,每桶重量380磅的,征收6角;重量超过或不及380磅,差额在1/10以上的,按重量比例征收。民国22年6月规定各种水泥装置的计税标准:装置重量170公斤的,征收6角;重量113.3公斤的,征收4角;重量85公斤的,征收3角;重量63.5公斤的,征收2.3角;重量49.9公斤的,征收1.8角;重量42.2公斤的,征收1.5角。超过上述规定重量1/10的,按原定税率提高一级纳税。 除上述五项统税外,民国20年(1931)又开征啤酒统税,税率20%。民国22年开征熏烟叶统税,每百斤征4.15元。啤酒改为从量课税,箱装者每箱2.6元,桶装则依净装容量计征。民国24年开征火酒、洋酒统税,火酒每百斤课20元,洋酒税率为30%。 民国20年(1931)改组卷烟统税局为福州区统税管理所,下属7个查税所和火柴厂驻厂员。福建全年税收约240万元左右。海关代征的舶来品统税年约10万元。 抗战爆发后,为了增加收入,于民国29年(1940)初扩大卷烟统税范围。对手工卷烟及土雪茄叶亦课以统税,同时创办果子露及蒸馏水统税,与汽水统税合称饮料品统税。9月,将统税一律提高一倍征收。12月,复举办糖类统税。民国30年初,扩大水泥统税范围,对石灰亦征统税。7月,所有统税均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亦作调整:纸卷烟、雪茄烟及其他依照外式的烟类从价征收80%,熏烟叶25%,洋酒、啤酒60%,普通酒精20%,改性酒精及木酒精10%,动力酒精5%,汽水、果子露及蒸馏水等20%,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20%,糖类15%,水泥15%,棉纱3.5%,麦粉及麸皮粉2.5%。民国33年9月,增加了茶叶统税,从价征收15%,糖类税率由原15%提高到30%。同时开征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税率为:竹木及普通木材10%,楠木、花梨木、黄柏木20%,红木、柚木、檀香木、阴沉木及其他贵重木材30%,生皮10%,熟皮20%,羊皮、狗皮20%,其他皮货、细货30%,粗货20%,驼毛、羊毛、猪鬃15%,瓷器10%,陶器5%,普通纸张5%,卷烟用纸25%,金属制纸50%,锡箔80%。民国34年1月,停止征收竹木、皮毛、陶瓷、纸箔、茶叶、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统税。11月,修订统税货物为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7项,税率为:卷烟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类25%,棉纱3.5%。完税价格,将过去按每6个月平均批发价格改为按每3个月平均批发价格计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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