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印刷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杭州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1993年,协会成立时,会员单位只有50多家,发展至今已达608家,工业总产值由最初的1.73亿元,增长至现今的200多亿元,从业人员达到近10万人。 协会由杭州市新闻出版局组建成立,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担任,自2007年开始,协会与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正式脱钩,协会的负责人也由协会推选改为企业的负责人担任。 协会成立以来,主要配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搞好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评选“双文明”建设,整顿行业经营,规范行业经营;展开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工作;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相关企展赴国内外、省内外考察、交流;邀请有关专家来杭讲学,举办专题讲座等工作。 为搞好协会的工作,设置了以下五个专业委员会:书报刊印刷专业委员会、包装印刷专业委员会、其它印刷品专业委员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及印刷技术工作委员会;并创建了“杭州印刷网”和“杭州印刷”期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杭州市印刷行业协会(Hangzhou Printing Association. HP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是由杭州地区印刷工作者和印刷企事业单位及印刷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杭州地区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印刷同行的联系、交流、合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杭州市印刷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住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依据行业发展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企业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行业发展动向,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全市印刷工作者开展技术协作和交流活动,推广技术革新成果,促进印刷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表彰为发展印刷事业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开展对全市印刷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和专题讲座,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信息交流服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印刷行业的法规、政策、技术、设备、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出版会刊和期刊; (八)举办或参与举办国内外有关印刷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展览,进行传播、推广和交流活动; (九)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承担政府、会员单位或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进行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印刷行业或印刷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杭州市印刷事业的发展,热心支持印刷行业公益事业; (五)单位会员:杭州市境内从事印刷事业或相关行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代表实行单位委派制,委派人选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人选出现岗位变动等情况时,由单位派人接替负责对协会的协调工作,但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方可确认。 (六)个人会员:从事印刷行业多年,为印刷行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在印刷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团体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会手续: (一)凡调离本行业岗位,未被聘用者;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先进;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情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 六、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牵头处理本行业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工作; (二) 讨论、决定全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三) 代表理事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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