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
释义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1月27日上城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上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和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和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活动,出席常委会会议,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会刊印发区人大代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审议和决定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行使职权,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就该次会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审议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办公室汇总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接待代表和代表小组的活动,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和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各自所参加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牟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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