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事优先权 |
释义 | 壹概说在法律上,担保债权受清偿的有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有些是意定,如抵押权;有些是法定,如留置权.这些担保有一个特点,即实际有物存在,可能移转占有 (如留置权) ,也可能不移转占有 (如抵押权). 另外情况是,法律上为保护弱势者,特别规定予以优先权者,如陆地上劳工本於6个月以内的工资,优先於其他债权人优先受清偿;海上劳工的工资,也是优先於其他所有 物权 优先受清偿. 一、优先权物权海事优先权 担保之债 发生之时, 陆地上的劳工只有债之优先性,但海上劳工则不但有物之优先性,而且排除所有物权优先受清偿.这即是海事优先权,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并不实际占有 二、留置权某物,且不待当事人约定,一旦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债权人即可主张援用. 三、燃料油严格法定例如,甲是船舶 (长江一号) 所有人,甲把船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乙一方面是光船佣船人,一方面又以运送人的身分和丙订立海上运送契约.乙又以雇主的身分,雇用丁为船长,戊为海员,己为轮机长,庚为大副. 甲:是船舶所有人;乙: 光船佣船人、运送人;丙:雇佣人 这时,产生了以下数个契约: 一,甲乙之间的光船佣船契约. 二,乙丙之间的运送契约. 三,乙和丁,戊,己,庚之间的雇佣契约. 四、扣押船舶由於船舶有瑕疵,不堪航,造成了乙债务不履行.此外,乙不给付船长 等各人的工资长达七个月,请问丙,丁,戊,己,庚找谁求偿 答案: 一,丙的请求权: (一) 丙可以对乙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基於债之关系. (二) 丙也可以对甲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基於海事优先权,即基於对物的关 ,这也是美国的见解.换句话说,这是以甲的「长江一号」来担保乙 对丙的债务.但我国在海事诉讼中,很少见到有原告对船舶所有人主张 海事优先权的,这可能是要举证船舶不堪航有困难的缘故. 二,丁,戊,己,庚的请求权: (一) 他们四人可以向乙请求工资,这是基於劳基法,并得主张该法第28条,6个月以内的工资有优先权,即优先於乙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这是基於债之关系.(十) (二) 他们四人也可主张海事优先权,即主张拍卖长江一号,以满足自己的 工资求偿,而且可以一次主张,即不以6个月为限. 由以上说明可知,海事优先权的观念对海上弱势者非常重要,因为海上弱势者,如 托运人,船长等受雇人,如果没有海事优先权来保护他们的债权,则这种债权求偿可能性很小,但有了海事优先权,则求偿机会很大. 总之,海事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即以船舶等为标的,而且有排他性,有些债权并为第一顺位,所以非常重要. 此外,海事优先权是一种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整个法领域中,并不多见. 贰,目的:担保某些法定债权 (海24第1项,1至5款) 获得满足 下列各款为海事优先权担保之债权,有优先受偿之权: 一,船长,海员及其他在船上服务之人员,本於雇佣契约所生之债权.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伤亡,对船舶所有人之赔偿请求. 三,救助之报酬,清除沉船费用及船舶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赔偿请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陆上或水上财物毁损灭失,对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权行为之赔偿请求. 五,港埠费,运河费,其他水道费及引水费. 参,竞合由於船舶是动产,所以可能发生留置权. 例如船舶经过新加坡,在当地的造船厂修缮船舶,但光船佣船人无力支付修缮报酬,被新加坡造船厂留置. 船舶是不动产,所以可能发生抵押权,例如船舶已经抵押给银行. 这时,如果又发生了海事优先权,如何处理呢. 例如,长江一号在建造之初,即设定了抵押权给台湾银行,即发生了第一顺位的物权,抵押权人是台湾银行.船舶经过基隆港时,欠了造船厂修缮费未清偿,被基隆造船厂留置,即基隆造船厂有留置权,即发生了第二顺位的物权.如果雇主 (在本案中其实也是光船佣船人) 积欠船长等人工资未给付.船长主张海事优先权,船舶拍卖了一千万元.如何分配 一,先清偿船长等在船舶上服务之人员的工资. 二,次清偿留置权所担保之债务. 三,最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海25条) 海留抵 在竞合情况之下 二十四 一项 前五款 雇亡清财港 后发生者 先清偿 假设长江一号 从高雄出发至澎湖 发生海难 甲救助,从澎湖出发往金门,丁救助.为让丁愿意救助 担保丁之债权优先受清偿 肆,例外不得主张海事优先权的情况 (海 26) 本法第 22 条第 4 款至第 6 款之赔偿请求,不适用本法有关海事优先权之规定. 第 22 条第 4 款至第 6 款指的是以下事由,即 四,船舶运送毒性化学物质或油污所生损害之赔偿. 五,船舶运送核子物质或废料发生核子事故所生损害之赔偿. 六,核能动力船舶所生核子损害之赔偿. 海产 marine property seafood 以上第 4 款至第 6 款的求偿金额一定很大,如果这些债权人也可主张海事优先权,则一般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 伍,标的 (海27)即那些可以变价的东西,或那些运送人可以得到的报酬,或那些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金额,是要拿出来赔偿给各种债权人的,条文称为标的.以下部份是得优先受偿的标的. 一,船舶,船舶设备及属具或其残余物. 二,在发生优先债权之航行期内之运费.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损害,或运费损失应得之赔偿.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损应得之赔偿.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为施行救助所应得之报酬. 陆,特例工资保护的周延性 (海 28) 为避免海上发生劳资争议 ,例如船舶航行到太平洋中央,发生海员罢工 或怠工,货物无法如期送达,造成运送人给付迟延,劳资双方受损.也为了特别保护海上劳动者的利益,海事优先权对於海上雇佣契约有特别保护.即 28 条规定, 「第24条第1项第1款之债权,得就同一雇佣契约期内所得之全部运费,优先受偿,不受前条第 2 款之限制.」 换句话说,在同一雇佣契约中,如果船舶航行过美洲航线,又航行过欧洲航线,则这两次航线的运费皆可主张. 从这里可以看出,海上劳动者的保护不但没有限制求偿范围,而且还是第1顺位求偿,优先於所有债权求偿. 这和劳基法第28条规定,只有6个月为限有优先权,而且在物权之后,显然有很大不同. 柒,海事优先权竞合之处理:即有各种不同之债权存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同次航行: (一) 属於同次航行之海事优先权其位次依第24条各款之规定. 雇亡清财港 海留抵 (二) 一款中有数债权者,不分先后,比例受偿. 雇佣人欠了甲乙丙丁戊 各一百万 船舶拍卖了 二百万 (三) 第24条第1项第3款所列债权,如有2个以上属於同一种类,其发生在后者优先受偿.救助报酬之发生应以施救行为完成时为准. (四) 共同海损之分担,应以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时为准. (五) 因同一事变所发生第24条第1项各款之债权,视为同时发生之债权. 二,异次航行: 不属於同次航行之海事优先权,其后次航行之海事优先权,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优先权. 捌,海事优先权的效力,消灭:除斥期间一年 美国判决有说,海事优先权就像跳蚤一样,附著在身上,即不论被附著的船舶移转至何人手中,海事优先权不消灭. 但是,海事优先权因为不必登记,一般人并不知道,船舶已被附著了海事优先权,所以解释为除斥期间,即只有一年,不得延长. 第24条第1项海事优先权自其债权发生之日起,经一年而消灭.但第24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赔偿,自离职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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