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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于2002年经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在海南省商务厅、会长、副会长领导、指导下,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走过了第八个年头。

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是全省拍卖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培养拍卖行业人才,协助商务厅监督管理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促进全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会员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9家,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1人,理事13人。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广大会员单位真诚服务。

目前全省拍卖企业中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AAA级资质企业2家,AA级资质拍卖企业9家,A级资质拍卖企业19家。全省共有国家注册拍卖师139名。自2004年以来已举办5期拍卖从业资格人员培训班,已培训学员500余名。

2008年,在拍卖市场整体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我省拍卖业全体同仁积极应对,千方百计开拓市场,全年拍卖会场次902场,拍卖成交总额达到122亿元,占全国拍卖成交额的4.5%,相比2007年全省拍卖成交额增加182%,佣金一点六亿元,纳税总额一千二百九十一万元。这一成绩来之不易,是全省拍卖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值得充分的肯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正昊大厦14层AB座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以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海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点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订行规、行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六)制订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八)办好行业刊物;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的会员必须是省内依公司法、拍卖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行业管理、理论研究人员及热心关怀行业发展的社会人士。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拍卖行业内或所在地区的拍卖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的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

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半数以上理事可以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视情况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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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