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
释义 | 简介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全省海洋经济、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海南省政府组成部门。 加挂海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牌子。 内设机构办公室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编辑海洋与渔业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人事处(加挂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培训、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政策法规处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定本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海洋环境损害及渔业资源损害的索赔工作。 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拟定全省海洋经济与海洋事业综合发展规划;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部门财政预算草案,并督促年度预算的执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厅系统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组织对在建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评审或审核渔港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监督渔港工程建设;负责全省渔业统计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负责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承担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组织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勘界工作;负责海岸带、海岛资源登记和界定工作;负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 环境保护处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选划和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海洋和渔业水域污染损害环境的应急监测、调查和协调处理;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防治工作;组织发布海洋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海洋与渔业监测体系建设。 捕捞处指导全省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监督实施捕捞船网工具控制制度;组织资源调查和渔场预报及新渔场的开发;负责指导渔具渔法改革并组织实施先进捕捞技术与生产结合的示范点项目;审核远洋渔业项目,指导与扶持各级捕捞专业合作社及协会的工作。 养殖处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水产养殖业产业发展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内陆水域和浅海滩涂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制定水产养殖技术培训计划;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负责水产苗种的管理。 市场与质量监管处指导海洋与渔业产品加工、流通以及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运行监测;指导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组织企业开发国内外水产品市场;负责渔业标准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申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水产饲料、渔药;预测并发布渔产品市场信息;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省水产运销加工协会工作。 渔政渔监处(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港监督局) 代表国家行使渔业船舶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渔业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监督管理;开展渔业资源管理和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协调重大渔业纠纷,查处严重渔业违规事件;参与渔业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管理渔港航标等港口安全设施;发布航行通告,参与监督渔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指 导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预报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预报减灾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监督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负责组织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渔业互保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工作制度等;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受理与行政许可和审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办件的咨询;负责省政务中心与厅机关的工作衔接;完成省政务中心和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下属机构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省水产研究所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中国海监海南省总队) 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海南省海洋预报台) 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工作规则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省海洋与渔业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组成部门。 第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督查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依照“三定方案”界定的职能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年度目标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领导干部缺位递补制度。厅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应按厅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厅长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厅长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省委、省政府赋予主管全省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两大职能,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安排处理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日常事务工作。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本处室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调,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厅机关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条 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代省政府草拟海洋与渔业地方法规、规章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实行窗口式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 第十四条 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一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视情召开全省性会议,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和研究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 第十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 (一)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及研究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2、研究制定和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行业发展规划; 3、研究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部门预算; 4、研究决定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厅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草拟上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并完善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及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本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7、研究其他需要由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厅务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议。 (三)召开厅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厅务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与议题有关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厅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确定。厅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印发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五) 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厅有关领导及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根据工作随时召开。 (一)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落实厅党组或厅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决定向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研究重大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等。 4、研究下级部门和厅属各单位提请省海洋与渔业厅解决的重要工作问题。 5、研究其他需要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议。 (三)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由各处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办公室统一汇总交厅长最后确定。 (四)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厅有关领导及处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厅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厅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二十三条 提交省海洋与渔业厅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充分协商。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能范围的,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处室协商,达成统一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处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规模、经费等)报办公室,经汇总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各处室执行。 (二)每年7月份,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年度会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处室应报告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由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出会议调整安排计划,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各处室执行。 (三)未列入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的综合会议或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办公室为主组织,有关处室予以协助。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以相关处室为主组织,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时效。 第二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厅发文件的起草,由承办处室负责。各处室领导应亲自指导、主持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对本处室起草的文件质量负责。凡正式文件,在报送厅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经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九条 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签发权限如下: (一)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向省人大、省政府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政策事项的上行文,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签发或厅长授权其他厅领导签发。 (二)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签发。 (三)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或下行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厅领导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厅领导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定签发。 (四)已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行文的,由厅长或厅长授权其他厅领导签发。 (五)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信函形式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所有来文必须由机要档案室负责签收、登记。需办理的文件,机要员应分类整理并贴附办文卡,送交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急件要及时处理。文件交接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严格签收制度。机要员分发文件时,要严格按厅领导批示办理。时限性强的,要及时分送,以免压误。密级较高的文件应按文件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的原则,属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要及时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送请厅领导审批后方能对外行文。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对厅领导批示办理的文件,要指定专人记录批示、跟踪督办、催办;各业务处室对办公室催办的文件,应及时准确地说明办理情况,必要时应书面通报。 第三十三条 利用传真机传送文件、收接文件时,其办理程序与正式文件的处理办法相同。需存档或请厅领导批示的传真件,应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三十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单位报送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收到各处室送审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厅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经办公室处理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第三十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计算机通讯专网传输政府电子公文。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将厅机关公文处理、督查、信息、值班、档案等纳入局域网上运转。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健全督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要抓落实。 第三十八条 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厅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农业部以及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领导的批示。 (三)省政府下发的涉及全省海洋与渔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全省海洋与渔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六)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第三十九条 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汇总,经厅长审批后通知承办处室。 (二)检查催办。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处室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处室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处室上报的办理情况报告,分送有关厅领导阅示。 第四十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由主办处室整理上报。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要定期对督查事项进行汇总通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处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一)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厅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厅名义上报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省海洋与渔业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须向省政府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四十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海洋与渔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每年要安排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厅领导出差需带助手时,原则上从分管的处室安排,随行人员应将厅领导出差活动安排及时间通知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不参加颁奖、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紧急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厅领导报告。 领导分工赵中社(党组书记、厅长) 主持厅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李年佑(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捕捞处、渔政渔监处、预报减灾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南省海洋预报台。 黄良赞(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养殖处、市场与质量监管处、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海南省水产研究所、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张军(党组成员、副厅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总队长)分管政策法规处,主持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全面工作。 刘昭武(副巡视员)协助黄良赞副厅长工作,具体分管环境保护处、海南省海洋监测中心、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潘建纲(副巡视员)协助赵中社厅长工作,具体分管发展计划处、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参与本省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海域 (包括海岸带、无居民海岛)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四)负责全省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本省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和颁发水产品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负责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六)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信息综合、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本省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全省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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