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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酒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海南酒业协会拓宽工作思路,专心为行业服务,贴心为企业服务,凝聚力不断增强,并被授予海南省先进社团称号。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积极参与行业管理。这是海南酒业协会的工作亮点之一。酿酒行业是海南轻工业的支柱行业之一,1999~2000年,协会及时完成了海南酿酒行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了省轻工“十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2000年初,中国蓝田公司提出在海南兴建年产20万吨啤酒项目计划。协会根据啤酒市场产大于销的实际,协助省轻工行办提出不宜新建啤酒厂,而应走联合兼并之路的建议,得到了省政府的重视和肯定。对有关酿酒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工作,协会坚持因厂制宜,不搞一刀切,并做了许多牵线搭桥和协调工作。协会还协助省轻工行办向省政府提出了调整省振兴酒业协调小组的建议。省政府对建议非常重视,对振兴酒业协调小组做了适当调整,明确规定了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

积极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这是海南酒业协会又一个工作亮点。针对酒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一些地方职能机构政出多门,违规罚、没、卡、要严重的情况,协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反映酿酒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对此,省政府根据省酒协反映的某市酒类专卖局对进入该市销售的酒类产品强制加贴专卖局防伪标识的错误作法,下发文件并明确规定了三条:(一)规范酒类市场执法管理,坚决制止违规罚、没、卡、要,搞地方保护和非法牟取部门利益的行为;(二)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加贴防伪标,切实减轻酿酒企业负担;(三)扶优扶强,保护名优,把实施名牌战略落到实处。文件下发后,为改善全省酒类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协会章程

海南省酒业协会章程

(2010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海南省酒业协会(英文译名:HUNAN BREWED WINE BANKER ASSOCITION,缩写为:湘酒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省范围内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和有关工程技术的酿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露酒、酒精等)生产企业、酒类流通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行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机械制造、原辅材料供应等)以及从事本行业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行业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海南酒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全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湘酒做大做强,共同振兴海南酒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海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任务,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贯彻酿酒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积极组织全行业活动,总结推广全行业体制改革、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帮助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酒类商品流通,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在市场、价格、税收等方面形成统一的立场,保护合理竞争,促进酿酒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积极参与酒类市场准入的咨询服务,参与产品地方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和推荐优质产品,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组织全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两型社会的发展。

五、开展行业调查和技术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等。

六、组织行业内的技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承担政府部门、中国酒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托书)为本协会的会员代表人。如上述人员变动,需要向本协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时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各项制度

海南省酒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减少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确保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包括本会内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课题研讨、章程修改、论文评选、财务开支及重大活动安排等。

第三条:对上条所述事项的决策,均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周将开会时间、拟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

第四条: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言记录。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条: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将与会人员所述意见进行梳理,然后提请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六条: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的,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议或其他小型会议表决的,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会员5人以上,理事二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出的属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述范围内的质询或议案,秘书处应认真整理,并在一周内给予负责任的书面答复或提请理事会决议。

海南省酒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系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第三条: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于30日前口头或书面(视内容而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征求其意见,邀请其届时派员指导。

第四条: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未回复或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上述二部门同意所报告事项,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五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于30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海南省酒业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本会工作蓬勃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会员、会员单位及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授予本会名誉职务等,物质奖励标准视本会财务状况而定。

第四条:惩罚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解除所任本会(含分支机构)职务、从本会除名等。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识事辩人能力,能秉公办事。

第六条:考核小组通过认真考核后,应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呈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对本会法人代表的奖惩,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方能进行。

第八条:考核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授予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的工作每届进行一次,其他奖惩视情况可随时进行。

海南省酒业协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使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一般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等情况,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对数额较大的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情况,应通过《海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酒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赞助;本会开展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三条:本会的各种收入,均需及时出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协会正常的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重大事项开支或单笔开支在万元以上的由会长或理事会决定。差旅费报销参照事业单位标准。

第六条:任何开支,均须有承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会长、秘书长互为监督人。

第七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如实向理事会报告并在年检报告中予以体现。换届时,应将本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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