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尔滨市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
释义 | 各分、县(市)局户政(治安)科(大队):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稳定和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因大量学生户口重复迁出、迁入所造成的巨大人力和行政浪费,进一步方便、快捷地为学生服务,现将省公安厅就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的有关户口迁移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望各单位立即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内生源考入省内普通高等本科、专科院校(含民办独立学院和国际联合办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技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新生已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的,回原籍恢复户口。辖区派出所不得擅自落户,如有发现严肃处理。省内生源考入外省院校或省外生源考入省内院校的学生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省内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迁移户口,毕业后需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已在学校落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毕业时仍按原毕业生落户有关规定办理。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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