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营贸易管理 |
释义 | 国营贸易管理定义国营贸易在西方被称作”State Trading”,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其固有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萧条使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中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O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 17条——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 GATT第17条给出了国营贸易规则,要求缔约国的国营贸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根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包括营销局在内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企业,凡被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包括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者。”这个定义的要素有三:1.主体: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机构,比如营销局,也可以是非政府主体设立的企业;2.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活动;3.权力:享有法定的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所赋予的特权,而该特权的行使能产生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水平或者流向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出口贸易状况应当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国营贸易企业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依赖特权的行使可以对进出口活动起决定性作用。与GATT第17条第1款相比,“工作定义”对“特权”作了进一步限定,第一次强调了特权的行使要能影响进出口的水平和方向。也就是说,这种特权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要达到实质的影响力。而这也正是WTO之所以要规范国营贸易企业的原因所在——国营贸易企业凭借这种强大的特权会造成极大的贸易扭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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