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
释义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一)举报受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二)举报核查。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核实及时、查处有力。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三)兑现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四、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各有关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广泛宣传。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拘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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