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 |
释义 | 基本信息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7月1日) 平装: 289页 正文语种: 汉语 开本: 16 ISBN: 9787811233568 内容简介《现代国际商务系列教材·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从新的视角,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方式、交易程序,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惯例,详细介绍了国际技术转让所涉及的主要合同条款,及时全面地反映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最新发展趋势,以及相关国际和国内法规的变化。在体例上,通过设置学习要点、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和复习思考题,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巩固每章的学习内容,并通过配备专栏和案例分析,拓展学生的视野。 目录导论 第1章 国际技术转让的相关理论 第2章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 第3章 国际技术转让的交易程序 第4章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价格与税费 第5章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6章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技术转让 第7章 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8章 国际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9章 国际特许经营 第10章 国际技术转让的其他形式 第11章 我国的技术转让 附录A 术语 参考文献 序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活跃且更加丰富多彩,国际商务规则也在发生种种变化,社会对通晓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通行规则的专门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因应这一大趋势,国际贸易及其相关学科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正在进行适应性调整,即更加注重国际商务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养,走务实之路已经成为很多院校国际贸易和管理学科变革的重要方向。突出表现为,一是在本属于应用经济学科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课程中加入属于国际商学和管理学的课程,二是在教育部学科目录外开设“国际商务”专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迫切需要一套系统、完整和规范的国际商务系列教材,以满足本科教学和社会培训之需。为此,我们同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合作,组织国内部分院校的专业教师,编写了这一套“现代国际商务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共有14部,包括:《国际商务概论》、《公司战略管理》、《跨国公司管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法》、《国际结算与单证制作》、《国际物流》、《国际金融》、《国际财务管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务英语》等。 务实是本套教材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即要从当今世界的国际商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实际出发,基于国际商务教学和培训的实际需要,构造教材体系,组织编写内容。就教材体系而言,在提供国际商务经营与管理的综合性知识的基础上,本套教材按照企业国际市场的三种一般进入方式(亦即国际商务模式)——“贸易、投资、技术授权”,来分门别类地设置课程,课程(教材)的重要性程度也依此顺序而定。 文摘导论 0.1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 0.1.2 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的范围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尽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归入3类:一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即专利、版权和商标;二是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秘密技术,即专有技术;三是不具有或不再具有知识产权的公开技术。下面主要介绍前两类。 1.专利技术(Patent) 专利技术是指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权是一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创造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通常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就该项发明创造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的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就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就其财产权部分而论,与一般的物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专利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一般物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 ②专利权的获得必须向一个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法定的批准或登记手续方能产生,而一般物权的产生通常不必履行申请及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③专利权具有独占的性质,在一定的期限里和地城内,就某项智力成果的专利权只能存在一个权利人,而一般物权的权利人并不能以自己是某物的所有人来对抗他人对相同的另一物的所有权; ④专利权具有时问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对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的权利,而一般的物权则没有时问上的限制; 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取得的专利权在他国不能当然地受到承认和保护,若想使该项权利在他国也得到承认和保护,还必须履行他国的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各国对在他国获得的一般物权通常都是予以承认的。 2.商标(Trademark) 商标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它使得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即商标权。商标权的产生通常是通过政府登记程序:申请人将其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商标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批准后,即取得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特定商标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已经注册的商标除了商标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而且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国际市场上大致有两种类型的商标,一种是生产厂家的商标,例如日本东芝公司使用的东芝商标;另一种是经销商的商标,商品的生产者不具有商标权,而只是根据经销商所定的商标进行生产,经销商将收购或订做的产品冠以自己的商标加以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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