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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粮食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贵州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缩写为GZAGS。协会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反映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自律的作用,协调与发展各地、各行业间,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沟通企业和政府间的联系,促进粮食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贵州省粮食局。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贵州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缩写为GZAGS。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反映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自律的作用,协调与发展各地、各行业间,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沟通企业和政府间的联系,促进粮食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贵州省粮食局。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职权。开展本行业产品结构、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的建议。

(二)总结和交流单位会员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的自律,创造和维护业内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实施科技兴粮战略,推进粮油工业技术提高,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推动品牌整合,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培植企业优秀文化,培育龙头企业。

(六)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业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业务培训等。进行业内的信息收集、整理,办好会刊《贵州粮食》,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七)评选粮食行业在改革发展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及优秀通讯员和优秀联络员,并进行表彰。

(八)接受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省辖市(州、地)注册登记的同类社团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是独立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依法注册。

(三)拥护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五)在本行业有一定贡献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书面申请。团体会员要提供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推荐函。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粮食流通的规章和政策,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自觉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声誉和集体利益。

(四)按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通过和批准修订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必要时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会员吸收和除名的意见和建议。

(十)领导和组织所属机构开展各种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研究处理本会重大问题,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二)批准和发展新会员。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协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年龄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省粮食局拨付的资金。

(三)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和受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开支的主要项目是:

(一)活动费。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调研活动经费等;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

(三)办公设施、用品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收支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协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省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粮食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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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