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财政局 |
释义 | 一、工作职能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1]65号)的规定,市财政局设21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综合计划处、预算处、国库处、税政条法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农业税收处、会计处、财政监督检查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外经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处、科技信息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拟定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定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及全市预算草案,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并对全市财力实施综合平衡;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各级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 3、贯彻落实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政府性基金,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4、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权限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5、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和市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内经费,承担统一发放工资的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款项的拨付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需由统一规定开支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6、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 7、管理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等项目的拨款。 8、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拟定相关财务制度;负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9、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法令和对农业投入的法规,组织农业各税的征管和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 10、负责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贷款的谈判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外事经费、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11、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监督会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全市的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及会计证的考试和评审,管理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审计业务。 12、负责审批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彩票的管理工作;按上级委托,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负责对地方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管。 13、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反映财政收 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4、=制定全市财政科学事业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员的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5、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计算机与网络等硬件设备及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平台的选型。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1、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机要保密、宣传信息、会议会务、行政事务、议案办理、档案管理、公产管理、机关财务等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市财政资料征辑汇编出版,拟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财政会计、珠算协会工作。 2、综合计划处 研究拟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全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全市财政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的建议;参与重要财税改革的协调工作;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进行监管,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考核业绩;管理全市彩票市场;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3、预算处 编制市级年度总预算,汇总全市预算,编制市级预算外收支计划,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研究拟定全市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债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定市直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市财政决算;指导市属各区、县(市)的预算管理,审核、批复市级部门预算;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对市属各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4、国库处 贯彻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级部门决算,参与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的划拨;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负责内债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5、税政条法处 组织、协调、参与拟定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税收法规的清理、编纂工作;参与研究财政发展计划和编制财政中长期计划;负责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建议;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和贸易企业提出的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政策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上报;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研究工作;为拟定关税谈判方案提供依据和建议;对局内的政策、法规性文稿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6、经济建设处 贯彻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基建投资、技术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管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负责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及贷款贴息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评审中心工作;审批年度决算。 7、企业处 参与产业政策、企业改革和分配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市直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管市直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企业技术改造和贴息资金的管理,承担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工作;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工作,并拟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8、教科文处 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管理文教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与组织可行性论证;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效益考核;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等工作。 9、行政政法处 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市级机关行政、政法等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并进行资金效益考查;审批年度决算。试行实施市级行政政法单位部门预算。 10、社会保障处 参与有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细则的研究制订工作,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提出建议;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并对其财务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办法和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年度决算。 11、农业处 研究拟定本市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农业和扶贫等专项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管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对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进行考核;参与编制全市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 12、基层财政管理处(贵阳市基层财政管理局) 负责免除农业税后相关工作;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烤烟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及涉税案件的稽查;负责拟定征收实施办法、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征收工作经费、税收票据;负责编制税收计划;负责组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收管理;协助知道全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用于农民及村级的各种补贴和补助资金。 13、会计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会计法令、准则和制度;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案件;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指导。 14、财政监督检查处(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研究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依法监督检查局内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局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 15、政府采购管理处(市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监督和指导政府采购活动;收集、发布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市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审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活动代理资格,拟定调整并公布市级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编制市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审批专项控购商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政府采购、专控商品中违法、违纪行为。 16、外经处 管理全市财政非贸易外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人员的外汇额度;负责政府外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承担贷款项目的审查申报、谈判签约。办理转贷、资金回收、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提出外债贷款项目财政配套资金及项目办公室预算安排意见,对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7、科技信息处 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局机关局域网,为局领导和局机关业务处室的办公自动化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建设财政局到各区、县(市)的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的广域网建设。建设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局内部网络、因特网站,开发信息资源,为局领导和各处室提供信息服务。承担财政局机关干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财政系统干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规划指导本市财政系统计算机与网络等硬件设备及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软件平台的选型。承担局机关各处室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消耗材料、通用软件等)的配置和维护工作。办理局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拟定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参与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市级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检查指导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19、评估处 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法规、制度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理市级评估项目的备案、核准工作;协助省厅做好全市资产评估纠纷的仲裁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及评估项目的抽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0、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编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协调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市财经学校;负责局机关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 21、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和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做好党组中心学习组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作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直属单位和机构职责1、贵阳市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1)配合贵阳市市财政局国库处管理市级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负责相关总帐的明细核算; (2)受理审核单位支付申请,为预算单位设立总帐及分类帐管理系统; (3)处理预算单位的支付信息,及时向国库处报告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情况,向预算处及相关处室提供支付信息; (4)定期与国库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帐务;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贵阳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宗 旨:本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宗旨,对工程项目估、概、预、决算及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核。 业务范围是: (1)接受市政府或经济综合部门的委托,承担政府投资政策等有关课题的研究,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资料; (2)开展政府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投资风险分析和信息服务业务,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承办投资财务管理培训工作; (3)对政府性投资可行性研究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市发改委审批项目提供技术参考; (4)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评审,并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5)反映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政策建议,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取证、核实和提出初步意见; (6)接受对社会投资项目及经营性项目的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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