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药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广州市药学会英文名: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ZPA。由广州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本会住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三楼,邮编510120。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药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和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参与药学专业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五)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的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 政府,业务管理单位有关的科学论证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推广和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兴办符合本会精力范围的事业与企业。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Z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广州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三楼,邮编5101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和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参与药学专业职称资格认定工作; (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的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 政府,业务管理单位有关的科学论证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推广和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兴办符合本会精力范围的事业与企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会员条件; (五)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药学工作人员,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单位会员 与药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参与本会其中一个专业部活动。 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理事单位可推荐1~2名主要领导作为本会理事或以上领导职务,并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本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管理机关批准,本届理事会(第十五届)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举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科协组织或认可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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