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是由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管理机关,科研和教育部门,宣传媒体,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信息网络及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信息网络安全爱好者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本着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我市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健康发展。 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主管部门是广州市公安局,直接受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指导和监督下具有法人的行业社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局长李昭任协会顾问委员会主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和会会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任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广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邬梦兆、市人大主任曾庆申担任名誉会长。原广州市市长、市人大副主任郭向阳任会长,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筹委会主任黄丽玲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协会目前担负着构建广州市信息安全联动机制、信息安全领域的产品测评、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体系评估、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实施和相关安全人员培训、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是一个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权威组织。 协会目前已成立会员部、技术服务部、网吧事业部等以及培训中心、华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等下属机构,最近正在构思筹建广州市信息安全社会联动应急响应体系。 业务范围:围绕信息网络安全开展征询研讨、培训、检测、评估、工程监理、电了数据恢复鉴定,公众服务,评审、鉴定安全技术成果,研发、推荐、展览信息网络安全产品等活动。 协会章程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英文译名为: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Guang Zhou.(GZINSA),(以下简称“广州信安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相关机关、科研和教育部门、宣传媒体,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广州市行政区划内的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信息网络及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用户和IT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我市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做到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实现社会信息网络安全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6号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网络安全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利益、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协助会员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优质产品和名牌企业; (四)反映行业诉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的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五)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应用单位及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机构的现状、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有关论证和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开展信息网络安全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执业资格认证,提高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信息网络用户之间以及IT企业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研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课题,推广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经验; (八)组织信息网络安全讲座和论坛、专业知识竞赛、举办展览;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专业人才、优秀的科研成果、优秀的管理和学术著作及论文; (九)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 (十)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宣传贯彻、监督落实国家及职能部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十一)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加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检测信息网络安全漏洞、评估网络安全等级,并积极建立全社会的联动机制,对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突发的重大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提供应急处置协助,维护本市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十二)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评审、鉴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产品,监理网络安全工程; (十三)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出版和发行理论专著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推广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活跃信息交流; (十四)促进国内与国际间的交流,组织本行业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与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组织的联系,开拓视野、吸取经验、增进友谊; (十五)发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会员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有志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从事有益的工作,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可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从事与信息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或热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行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传媒等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二个以上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为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惠取得本协会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 获得本协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服务权; 4. 可承担本会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课题研究和技术项目的研发; 5. 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重大安全预警及解决方法的通报; 6. 优惠享有本会组织的安全应急响应、数据灾难恢复服务; 7.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获得与公安机关或协会有关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处置会员单位发生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或案件; 3. 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重大安全预警及解决方法的通报; 4. 优惠享有本会组织的安全应急响应、数据灾难恢复及安全业务外包等服务; 5. 获得协会会员单位冠名权,并可与协会联合在合法范围内合作开展有关产品技术推介交流、企业形象宣传推广、专业人才培养评价等活动; 6. 免费或优惠提供一年两次的网络安全系统巡视检查,并提供安全网络检测评估报告; 7.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协会收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8.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市场方面的服务; 9. 请求协会组织认证和检测计算机安全产品或本单位的系统安全方案; 10. 请求协会组织评审、论证和鉴定学术论文、技术方案; 11. 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著述或产品广告,经协会评审通过的优秀论文可推荐到国家级刊物上刊登; 12. 可享受在协会网站专业栏目上的免费宣传; 13. 获得由协会协办、主办的各种安全展览会、学术或产品技术推介交流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1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5. 对协会工作或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有权享受本协会的奖励; 1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1. 本协会单位会员,经选举并被批准担任协会理事会职务的单位,享受单位会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2. 获得所担任协会职务的冠名权,并可与协会联合在合法范围内合作开展有关公益或商业活动; 3. 副会长、常务理事作为协会核心成员将参与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协会工作的研究,并可以根据其优势特点安排承担由协会承接或自行开展的信息网络安全相关业务、项目; 理事单位将根据其单位实力及对协会工作的参与程度安排承担部分由协会承担或自行开展的信息网络安全相关业务、项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 带头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交流科技情报资料; 5. 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6.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重新修改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合同及重要文件。 4. 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5. 提出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国内外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学术造诣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外在信息安全领域有影响的机关干部、企业家和专家、学者,担任协会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1. 成立分支机构的的申请在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秘书处实施组织申报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手续; 2. 分支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等组成,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机构成员的共同需求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4.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协会经费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人才交流等。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件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 4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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