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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重点城镇建设投资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重点城镇建设投资协会是由中国重点城镇建设广西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的省(自治区)级行业性社团组织,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加快广西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为重点,整合各方资源,全面推进“1887工程”,加强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西各地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推动广西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为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不断做出贡献。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重点城镇建设投资协会

英文译名:Guangxi citys towns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ssociation

本会住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国土资源厅大楼13楼1315室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重点城镇建设广西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的省(自治区)级行业性社团组织,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加快广西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为重点,整合各方资源,全面推进“1887工程”,加强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西各地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推动广西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为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不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整合多方资源,全面推进“1887工程”;

(二)对广西城镇化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广西城镇化建设模式,并进行经验推广;

(三)为广西各城镇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扶持;

(四)促进广西重点城镇的人才开发、城乡文化、职业培训、紧急救助、援孤助残及国际文化交流等;

(五)提供国内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信息;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

(七)编辑出版会刊等资料;

(八)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西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稳定

的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企业单位,以及具备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由协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取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合理使用协会标志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违章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均为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届内因故需要变更理事,由理事单位或理事个人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四)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各项决议;(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动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三)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十一)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推荐下届常务理事、监事的候选人; (十二)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广西重点城镇建设投资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处理本会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西市各行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和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热心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四)对本会成员执行纪律、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对本会的财物管理进行审计;(六) 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七)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交纳标准: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每年交纳1000-2000元,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年交纳6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主要用途是: (一)开办资金; (二)办公经费; (三)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四)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和有关开支;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6日第一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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