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广东省跆拳道协会GUANGDONG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GDTA”是在广东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全省跆拳道运动群众性体育组织。协会宗旨是团结广东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为发展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我省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是代表广东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所有竞赛合法组织,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条款和跆拳 道竞赛规定,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公布的规则。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现任领导: 主 席:陈润森 (广东省体育局副局长) 副主席:蔡建祥 (广东省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主任) 秘书长:许国院 (广东省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副主任) 协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号广东省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9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简称跆协)英文名为GUANGDONG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GDTA”是在广东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全省跆拳道运动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广东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为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我省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是代表广东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所有竞赛合法组织,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条款和跆拳道竞赛规定,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公布的规则。 第四条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体育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跆拳道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地址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6号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跆拳道事业。 (二)、统筹促进广东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举办全省性跆拳道比赛和活动, 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 及活动。 (三)、对广东省跆拳道运动的活动,比赛及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 (五)、负责协调组织跆拳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制定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定和处理。 (六)、选拔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八)、研究省跆拳道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章程,服从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市体委、院校、行业(产业)及省内各跆拳道场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申请费及年会费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荣誉会员 凡是为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的发展与提高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本协会直接提名和由单位会员提名,经批准授予。 (三)、个人会员凡是遵守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均可通过本协会单位会员和由本协会直接提名申请入会,填写个人会员登记卡,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权参加、参观有关协会主持或认可的各类竞赛、训练和其它活动。 (二)、有代表本协会参加国内外跆拳道竞赛的资格 (三)、单位会员有权申请举办各类有协会组织认可的竞赛和训练及其他活动。 (四)、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权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取消资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跆协批准,取消广东省跆拳道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广东省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实行本会决议。 (二)、 交纳会费: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交纳会费时间,交纳费额由本协会按规定执行。 (三)、支持和协助本协会主持的各类竞赛、训练和其它活动,做好其他工作。 (四)、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各项竞赛和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会员无特殊情况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甚至取消会员籍。 第五章 比 赛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跆协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正式比赛,中国跆协委托广东省跆协承办的比赛,由广东省跆协直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跆协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省外跆协或地区进行的跨地区性或全国性比赛,由协会管理,但必须向广东跆协申报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向广东省跆拳道协会注册的协会,道馆,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能参加广东省跆拳道协会举办的跆拳道比赛,会员之间的运动员转会必须按跆协规定办理转会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经费来源: 1、 接受社会捐赠; 2、 政府资助; 3、 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 4、 会员费; 5、 活动收入。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的使用权归本协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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