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释义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一)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30日前组织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省人大、省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 经过测评、考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定。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考核工作包括考评和测评两部分。考评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测评满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评得分×90%+测评得分×1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分-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发事件2起以上,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考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汇总后上报省应急委。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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