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皮具箱包流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皮具箱包流通协会,英文译为GuangDong Leather & Luggag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GDLLCA。 广东省皮具箱包流通协会是由广东省范围内的皮具箱包企业有关社会团体为主体自愿协商组成的社会组织,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本行业会员和本行业企业权益,建全、规范行业行为,树立皮具箱包企业形象,加强国内外各皮具箱包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皮具箱包的生产发展、市场流通,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经贸委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地址: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路103号四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是:广东省皮具箱包流通协会,英文译为GuangDong Leather & Luggag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GDLLC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广东省范围内的皮具箱包企业有关社会团体为主体自愿协商组成的社会组织,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本行业会员和本行业企业权益,建全、规范行业行为,树立皮具箱包企业形象,加强国内外各皮具箱包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皮具箱包的生产发展、市场流通,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经贸委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路103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交流牵线搭桥,加强联系,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皮具箱包行业经营企业的动态、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为繁荣广东省皮具箱包行业服务; (二) 积极开展和组织联谊活动,为企业之间的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招商引资提供平台,互惠共赢; (三) 开展行业调研和学术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经济信息、产品相关资源等服务,为本行业在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培训; (四)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会员运用法律、法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行业自律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五) 加强与相关团体、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六) 接受政府与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皮具箱包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遵纪守法,在经营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热衷于交流和合作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会活动,必要时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四)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 提请本会协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 借助本会帮助,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销售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 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登记注销会员资格并发函通知。 第十四条 会员如存在严重不履行义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严重违反章程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项; (六)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理事在换届选举中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接受会员入会、退会申请; (四) 审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 选举产生或罢免常务理事;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资产状况; (八) 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请。 (九) 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十)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建立及其负责人的聘用; (十一) 制定和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广东省皮具箱包流通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事变动时,由秘书长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处、服务部、事业发展部、法律事务咨询部等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从事各类服务的收入; (三) 有关单位和海内外人士的捐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册资金3万元由发起人高钦利出资。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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