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各市、县公安局户政(人口管理)处、科、股: 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和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毕业生(含研究生、专升本插班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办理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性质的户口迁移 学生入校时未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毕业后要求将户口从原籍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户政部门应在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将“农业”性质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性质户口迁出。除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未注明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 对未注明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户口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应视为“非农业”性质户口办理。 三、改派的户口迁移 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签发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往改派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随同孩子的户口一并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应给予大人和孩子一起办理入户。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户政处。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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