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与其共同举办工矿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官商合办的具体作法是由官、商双方订立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盈余分配办法,各按认股比例出资,互派代表参加企业工作。但实际上经营管理大权仍操在诸官方委派人员的手中,商股代表处于无权地位,所以商人多不愿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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