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 |
释义 | 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出版集团、发行集团、电影集团跨地区经营,选择中央和一些省级报业集团、广电集团跨地区经营。跨地区经营须经批准,主要采取兼并重组、合作联营等形式,着重内涵发展,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和选择一些中央与省级报业集团跨地区经营,有利于对出版资源进行有效开发,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现特就跨地区经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鼓励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和发行集团实行跨地区经营,有条件的中央和省级报业集团,经批准可实行跨地区经营。 二、跨地区经营目前主要通过兼并重组、合作联营的方式进行。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和发行集团间实行兼并重组、合作联营,或与试点单位进行合作联营,由集团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会同合作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和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确有需要成立分支机构,由集团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已成立的要补办批准手续。 四、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承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出版内容和经营方向的管理职责。 五、对经批准进行的跨地区经营活动,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区封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经营。 六、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违反第五条规定,限制经批准跨地区经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依据该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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