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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释义

1949年,随着三大战役相继告捷,人民革命战争已胜利在望,但此时,日益严竣的经济形势却摆在了我们党的面前。七届二中全会前后,中央决定调陈云入关主持经济工作。

陈云在陈述了中央财政的困难情况之后指出:“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无非是两条:一是继续发票子,一是发行公债。”“假如只走前一条路,继续多发票子,通货膨胀,什么人都要吃亏。”“少发票子,就得多发公债。”

由于财政赤字庞大,货币发行量猛增,自1949年10月15日起,从沪津开始,华中、西北跟着,全国币值大跌,物价猛涨。半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物价上涨了一倍多,有的上涨了近两倍。物价的迅猛上涨,加之投机分子乘机捣乱,使全国市场呈现出一片混乱状态。尽管在陈云主持下,中财委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终于使物价在12月初稳定下来,但这次物价的大幅度上涨却对全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这次物价大幅度上涨使党中央对于发行公债的紧迫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物价渐趋稳定之后,党中央决定从195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公债。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陈云在会上作了《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的报告。

陈云报告后,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两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

由于事先作了周密的测算,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作了认真的研究和布置,这次发行公债总的说来是比较顺利的。第一期公债一万万分超额完成,达到了原定两期发行总额的70.4%。后因国家财政状况已基本好转,第二期公债未再发行。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日发布)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一九五零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一九五零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一九五零年一月至三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1〕。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人民日报》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四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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