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滁政办〔2009〕6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当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 1.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基础津贴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岗位性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归并设立,基础津贴按照岗位适当拉开差距。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基础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倾斜,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为扣除基础津贴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剩余部分。鉴于市直无农村艰苦学校,为了保持绩效工资总量不变,可将农村艰苦学校津贴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统筹考虑。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适当区分,对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给予更多的倾斜。农村艰苦学校津贴,调离后不再享受。 2.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考勤津贴主要体现学校对教职工出勤率的考核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其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按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50%提取,设立校长津贴,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五)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的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六)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七)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本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本级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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