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词库1 百科词库2
股东会召集权的概述
股东会召集权的提请主体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共益权,属于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顾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请求且可以直接由法院受理。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少数股东权。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固有权。股东会召集权不可由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当然属于固有权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请召开股东会的主体包括: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