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
释义 |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是中国大陆政府“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而制定的公约,于2007年8月21日公布。所谓“博客”,就是台湾的“部落格”或香港的“网志”。公约共有条款19条,分成四章,包括:总则、自律条款、公约的执行及附则四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 具体解释总则及附则根据公约对“博客”的定义,“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就此,所有为网民提供博客服务的供应商,“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约的组织实施及解释权均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并于公约公布当日起施行。 自律条款在公约第三条所提及的“诚信自律”原则,基本上由第二章“自律条款”所规范。本章亦是公约的主体部分,合共有10条及10个细项。 在第五条,公约规定“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对提供博客服务的业者亦有所规范,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服务提供者除了“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以外,“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服务协议及实名注册在第八条规定,“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7],而这一点其实亦是服务供应商在得以签署公约前的条件之一[8]。至于服务协议的内容,亦在第九条加以规范,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对于“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而一但“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甚至“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公约第十一条“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这部分与前述第五条的第四细项有关“用户注册流程”相呼应,被外间认为是对网络实名确认的强制推行埋下了伏线。但另一方面,公约第十二条亦规定了“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环境、内容及回应的规范第七条规定,服务供应商应“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因此,除了前述有关删除 “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内容以外,公约亦对内容的回应及引用有所规限,“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在某程度上,这条款亦强制服务供应商要处理滥用博客服务而进行垃圾引用的规管及清除。最后,“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公约的执行第三章“倡议”所有博客服务提供者“需签署并实施公约”,“并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而作为公约的执行机关中国互联网协会则会定期公布签约单位的名单。而根据第二章第八条有关“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规定,所有未能在公约实施前与用博客用户签订有效服务协议之服务供应商,“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一但有服务供应商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将会“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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