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主岭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学、小学。 第二章:转学第三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科学规范管理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第四条:市区各级各类学校凡年级平均班额超过56人不办理该校该年级转学手续。 第五条:农村公办初中及小学生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市区公办中学初一、初二及小学生确因学生家庭住址搬迁出原学区,由监护人持户口簿且带与户口簿户主一致的房证到教育局办理转学;户口簿与房证户主不符或租房的学生办理借读手续,学籍保留原学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由借读学校负责考试、考查,有关评定成绩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登记表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第七条:初三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本市的不办理转学。 第八条:民办学校初一、初二及小学生凭户口簿、正规缴费收据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转学必须具有正式学籍,否则不予办理,不许学生跨年级转学。 第十条:市内各级各类高中学校,学生学年初持户口簿、正规缴费收据办理转学,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民办小学、初中在学期初办理转学(转入)手续。民办学校转出学生根据户口簿、房证办理转学及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办理转学的程序是:持户口簿、房证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填写四联单并盖章后,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盖章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盖章后,转出学校注销学籍,转出学校向家长提供初中(小学)学生登记表,凭四联单、初中(小学)学生登记表(初中生须有小学生升初中卡片)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凭市教育局打印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须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批、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初中毕业班学生下学期一般不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办理休、复学手续由学校教务处派人每月初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 第四章:学籍注册第十四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籍管理库,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公办小学新生凭市教育局制发的《义务教育小学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公办初中新生凭市教育局制发的《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小学升初中学籍卡片,户口簿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民办小学新生凭户口簿、缴费收据;民办初中凭户口簿、小学升初中卡片、缴费收据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高中按上级有关规定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初三学生报考重点高中资格审查、指标生资格认定、毕业证发放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为据。 第二十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通知单位: 公主岭市教育局 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