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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
释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是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对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廉洁勤政情况监督的一项制度。为落实好这一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述职述廉的指导思想

开展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职能到位,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述职述廉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开展述职述廉活动。使其既能加强群众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又能切实保护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讲求实效原则。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采取切合实际的方法,达到廉洁从政、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强执法能力的目的。

(三)内外互动原则。认真听取监管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批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通过述职述廉活动,广泛宣传工商职能,使监管服务对象更加关心工商、理解工商、支持工商。

(四)注重整改原则。高度重视述职述廉中监管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合理运用述职述廉评议结果,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及激励机制。

三、述职述廉的人员范围

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的活动主要在工商所中实施。参加述职述廉接受评议的人员为工商所正、副所长等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四、监管服务对象代表的产生

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应从工商所辖区内的监管服务对象(市场主体、消费者)中产生。采取由工商所上级主管部门或商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等有关部门以随机抽取、书面邀请等方式确定,各类代表的参加人数比例,由组织者视情确定。

监管服务对象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客观性和自愿性,以保证述职述廉评议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可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代表、村(居)委会代表及工商特邀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

五、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

(二)服务当地经济、促进和谐发展情况。

(三)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情况。

(四)廉洁执法和遵守工商机关禁令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六、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确定监管服务对象代表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其做好评议准备。

述职述廉人员按照要求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准备工作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监管服务对象意见,以增强述职述廉报告的针对性。

(二)实施阶段。

工商所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召开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会,由应述职述廉的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

组织者可视情选取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座谈、接受代表问询、书面测评等形式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评议。书面测评结果,由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汇总统计,并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反馈。

(三)整改阶段。

针对述职述廉活动中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及被评议个人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整改措施和相关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监管服务对象通报;测评结果可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

述职述廉活动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党委)领导下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述职述廉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结合行风评议、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检查等适时进行。

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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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