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波兰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波兰共和国宪法》 (国民议会通过: 1997年4月2日) (证实由公民投票表决: 1997年10月) (宪法文件正式实施: 1997年10月) [序言] 为了我们伟大的祖国在未来生存和发展,因而在1989年,它的命运可能会引发主权和民主的变革.我们所有波兰民族的国民,无论那些相信上帝作为源头的真理,正义,善,美,以及那些不分享这种信念,但尊重这些普世价值的人,因为它所带来的其他来源, 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波兰.感激我们的祖先为自己的民族劳动,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取得了巨大牺牲,为我们的文化植根于基督教传统的民族和人类普遍价值而自豪, 因此我们回顾最传统的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时期 ,我们有义务留给后代都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我们超过千年的遗产,必将在社会上与我们和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同胞分享,让他们知道,我们是与各国进行合作,为促进人类大家庭中的和睦而努力, 当我们铭记惨痛经验的时候,当我们的基本自由和人权被侵犯的时候,我们自己的家园, 不停的热烈切盼,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以及所有的时间,并确保勤劳和工作效率的公共机构保证我们的权利,认识到我们的责任,在真主面前还是我们自己的良心.特此建立这部波兰共和国宪法作为基本法,国家基于尊重自由和正义的本意,其合作的公权力,社会对话,以及对等的原则协助,将加强公民的权利。 我们呼吁所有那些适用本宪法为良好的第三共和国这样做,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义务的团结和尊重他人,并尊重这些原则作为波兰共和国不可动摇的基础. 第一章 波兰共和国 第1条 波兰共和国平等的对待所有国民权利. 第2条 波兰共和国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并履行社会公平原则. 第3条 波兰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 第4条 (1)波兰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国家. (2)国家代表人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此项权力. 第5条 波兰共和国应保护领土的独立和完整,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维护国家遗产,并确保保护自然环境政策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6条 (1)波兰共和国应为人民平等的获得文化产品提供条件,从源头上维系民族的认同性,连续性和发展力量. (2)波兰共和国应对海外居住的波兰人提供帮助,以维系其与国家传统文化的联系. 第7条 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建立在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8条 (1)宪法在波兰共和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规定直接实施与应用,除非宪法另有条文规定. 第9条 波兰共和国宪法建立在国际法律的基础之上. 第10条 (1)波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应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分离和相互平衡. (2)立法权应归属众议院和参议院,行政权应归属波兰共和国总统与部长会议,司法权应归属法院和法庭. 第11条 (1)波兰共和国应确保建立和运作政党的自由权力. 政党对待波兰公民依据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他们的目的,是影响国家以民主的方式制定政策. (2)政党经费开支应公开给公众查阅. 第12条 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新闻媒体,建立和运作工会,社会职业,农民组织,社团,公民运动,和其他志愿团体和基金会的自由. 第13条 政党及其他组织,其政策如果是采取极权主义的方法模式或者是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以及那些计划和活动想制裁种族或煽动民族仇恨,而采用暴力为取得权力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或者泄露秘密信息的,他们的组织和成员组成的政党,应被禁止. 第14条 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新闻自由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交流方式. 第15条 (1)波兰共和国的领域系统应保证公共权力的分权. (2)国家对各地划分的区域应确定其章程,并允许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来确保各地系统有能力履行其公共职责. 第16条 (1)领土被划分的区域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依法自治. (2)地方自治政府参加行使公共权力自治,有一部分的公共职责可以在自治的名义下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并根据其自身的责任有权要求履行法律法定的形式. 第17条 (1)地方自治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一项法规设立一个部门,如果公众缺乏信心,当存在这种矛盾的情况时,政府应当按照正确的做法来最大限度符合公众利益. (2)其他的地方自治政府也应出台一系列法律规定,当有这种矛盾的时候,地方政府不得侵犯公共的自由,也没有限制言论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力. 第18条 一个家庭里男女之间的婚姻,包括家庭,母亲和生儿育女等,受到波兰共和国的国家保护和照顾. 第19条 波兰共和国应采取特别措施照顾退伍军人,以及为祖国独立战争中因伤致残的军人. 第20条 社会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自由的经济活动,私人所有制,以及团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社会合作伙伴基础上,并且符合波兰共和国的经济体制. 第21条 (1)波兰共和国应保障公民所有权和继承权. (2)国家征用必须纯粹是为了公共目的和公民获得公正的补偿. 第22条 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只能透过法律章程,并且只允许是为重要的公共理由. 第23条 国家农业生产应是家庭型农场,这个原则,不得侵犯本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 第24条 劳动权受到波兰共和国保护.国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环境. 第25条 (1)教会权力和其他宗教团体享有平等的权利. (2)波兰共和国的公共权力在对待个人信仰问题,无论是宗教或哲学,或与之相关的人生观,应该不偏不椅,并应确保其对公共生活表达自由的意见. (3)国家与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依据的原则是尊重它们的自主权,并且互相独立,各自在自己的领域,以及平等合作的原则. (4)波兰共和国和罗马天主教教会的关系,通过章程确定应以国际条约缔结与罗马教廷之间的关系. (5)波兰共和国与其他教会和宗教团体组织的关系,决定通过和他们之间的代表和协会缔结相关协定. 第26条 (1)波兰共和国武装力量保护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且确保安全和边界不受侵犯. (2)武装力量对待政治问题应保持中立态度,并且受民意和民主控制. 第27条 波兰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波兰语. 这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少数民族的权利,并且得到国际条约的批准. 第28条 (1)波兰共和国的国徽是一个身着大衣,手执武器的加冕白色老鹰,后面为红色领域. (2)白色和红色应是波兰共和国的颜色. (3)波兰共和国国歌是《波兰没有灭亡》. (4)国徽,国旗颜色和国歌受波兰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5)关于国徽,国旗颜色和国歌有其他特殊规定. 第29条 波兰共和国的首都是华沙.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30条 人们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尊严应当是构成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基础.它不受侵犯. 因此公共机关应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它. 第31条 (1)公民的自由应受到法律保护. (2)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3)在一个民主国家,任何限制行使宪法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只能借由规约,并且只有在必要时,为保障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自然环境,健康或公共道德,或自由和其他人的权利的时候,这种限制应不违反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第32条 (1)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一律平等.所有的人都有权以同等待遇面对政府部门 (2)任何人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生活中,不论是什么原因不得加以歧视. 第33条 (1)在波兰共和国男性和女性在家庭,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关于教育,就业和晋升等方面,并应有权享有同等类似价值的补偿工作,以及在社会保险,担任公职,并接受市民的荣誉和勋章等. 第34条 (1)波兰公民出生后跟随其父母拥有波兰国籍.其他方法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应该按照法规的规定. (2)波兰公民除非宣布放弃国籍,否则将不会失去波兰国籍. 第35条 (1)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波兰民族或少数民族人的自由,以保持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以维持他们的习俗和传统,并发展他们自己的文化. (2)波兰共和国的少数族裔应有权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旨在保护宗教认同,以及参与解决他们自己的事宜与自己的文化认同感。 第36条 在海外的波兰公民,有受波兰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37条 (1)任何人,根据波兰国家权力,应享有宪法确保的自由和权利. (2)尊重外国人与被豁免的人权利应按照指定的国际规约. [第二节]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第38条 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法律保护每个人的生命. 第39条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经过他(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于科学试验,包括医学试验. 第40条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受到残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应用体罚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第41条 (1)应保证每一个人不被侵犯的和安全的权利.任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按照原则,且根据具体程序规定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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