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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高青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有利于加强学校管理,有利于评价学校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

第一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 育。各校 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发给适龄 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二条 适龄儿童报名入小学,持户口簿和房产证到教 育行政部门当年规定的学校办理登记,并按规定时间报到入 学。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必须由其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教体委或镇人民政府 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申请时还应出具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要填写审批表、登记册一式3份,由县教体委、镇政府及学校分别存档。初中、小学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名 册。

第四条  每年各小学将毕业生名单、学籍卡片上交镇教育办公室(县属学校上报县教体委),由镇教育办公室(县教体委)根据本地情况,划定初中应接受新生 人数,并向初中提供小学生入学名册、学籍卡,组织学生入学。

第五条 新学年开始,各校要核查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报到入学的要逐个调查,摸清去向,开学两周后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入学, 保证他们按 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经批准在全县范围内招生的学校(包 括私立学校)要向学生所在服务区的学校以及县教体委提供学生入学证明。

(二)学籍

第七条  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持户口簿在服务学校建立学籍。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体委管理,镇、校备案。高中学生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县教体委备案。

第八条  属县城派出所管理的“农转农”和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学籍,与县直非农业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

第九条  新生建档需在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由镇(学校)学籍管理员带小学生学籍卡片(初中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学生家庭户口簿、学生登记表到县教体委注册学籍,同时报送学籍信息软盘。补办新生学籍者应在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受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新生编班注册后,要保持班级的稳定,一般不得重新编班,因合班并校需另编班的,需报县教体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建档注册后,在校期间,一律不允许改名,改名后的学生按无籍生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丢失学籍卡需申请补发者,需带学校证明、学生家庭户口簿、与学籍档案相同底版的照片,到县教体委办理。

(三)借读

第十四条 申请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应持 服务学校借读介绍信,到暂住地的小学、 初中学校申请借读,经学校、镇教育办公室同意,到县教体委审批后,方可借读。未办理借读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借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借读学校须为借读生建立借读学籍档案。借读学生参加学籍注册学校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核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 借读生不列为学校在籍学生。在取得就学地区 的户籍后,应及时办理转(入)学手续,以取得正式学籍。

(四) 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者,先由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附县以上医院证明(医院诊断书必须加盖诊断医生章和医院公章)、病历及检测证明,1个月药费单据,经学校、镇教育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学籍管理员持有关证件,1个月内到县教体委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小学段和初中段学生休学必须控制在本校本级学生总数的2%以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论何种情况,一律不办理休学。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初中生升学以往届生论处。

第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休学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入学插班学习,如有违犯,一经查出,学生以往届生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及镇教育办公室审查,报县教体委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续办休学手续,否则视为往届生。

(五)转学

第二十二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调动证明,随父母户籍迁移证明、学生档案、转学介绍信,就近联系学校,经学校、镇教育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到县教体委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县(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第二十三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同意转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镇教育办公室同意后,到县教体委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同意转入证明信留转出学校存档。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六)升级、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水平达到高一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镇教育办公室审查,报县教体委批准后,可跳级学习。

(七)义务教育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八)其他

第二十七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残疾儿童、少年学籍与正常儿童、少年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初中学生复读。无学籍就读或重复建学籍档案的学生,一律按往届生对待。

第二十九条  实行学生流动月报制度。每月25—30日,镇教育办公室、县属学校将学生流动情况报县教体委。

第三十条  凡出现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情况,视情节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教体委普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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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