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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释义

1952年12月3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正式成立,配置专职检察人员2人,1955年改名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至1966年,分院工作人员15名,设三科一室。1967年抚州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抚州分院被“砸烂”,检察工作遭到彻底破坏。1979年3月10日,抚州检察分院恢复重建,内设四科一室,定编50名,实有人数23人,下辖12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当时全区有干警161名,其中中专以上学历30名,占干部总数的18%。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市院现有编制111个,实有人员103名,其中正副检察长及其他院领导8人;内设16个处室和1个事业机构,下辖11个县(区)院。至2008年底,全市有干警624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有371人(法律本科355人),占总人数的60%,其中研究生17名,占检察人员总数的2.7%。

建院以来尤其是恢复重建以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历史重担,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在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机关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江西省党委政府、抚州市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荣誉称号,荣获高检院颁发的“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文明接待室示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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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