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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制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修订本办法,以规范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条 勤工助学对象:

1、 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生。

2、 担任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助理的在读研究生和高年级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位贫困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学业成绩较差或本学期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3、有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者;

4、弄虚作假,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者。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及经费的分配。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公示、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负责组织、批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群体性校外勤工助学,必须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各学院必须确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入住新校区的学生禁止到校外参加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必须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学校每年从培养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学生工作处按生均经费划拨学院自主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由学院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经学院副书记审批后公布,由学生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组织审查,公示后确定勤工助学人选。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实际获得勤工助学工资,公示后,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标准:

1、 临时岗位:以小时计酬,每小时5~7元。

2、 短期岗位:学生每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控制在20小时以内,每小时5元。

3、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资150~300元。

4、 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助理的工资200~35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4年9月 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各学院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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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