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州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福州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促进保税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结合福州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在福州保税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1)属国家政策允许投资的; (2)符合保税区功能和发展方向的; (3)属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 第三条 投资者在福州保税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企业(公司)法人登记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一)投资者向保税区管委会领取《福州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时限为一个工作日。投资者持《申请表》和企业合同、章程,向保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福州保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项目登记表》,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投资者持《项目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企业(公司)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核发相应的有效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时限为四个工作日。企业缴资完毕并经验资后,按企业经营期限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申领《营业执照》,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 (4)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文件和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5)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五条 投资者持《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设立帐户,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展营业或筹建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持《营业执照》影印件向福州保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企业合同、章程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报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项目。海关、税务、银行、外汇管理、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应予以认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在福州保税区内设立的超过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在保税区投资兴办的内资企业,其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福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颁布施行。 福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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