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释义 | 海峡都市报4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杨永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层数一般不超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镇、 村庄乡、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及其管理。建房7大条件《办法》还提出,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房竣工三个月内 原宅应自行拆除 而对于宅基地申请,《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宅基地的,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承诺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耕。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尚能使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后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农村居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居民个人建房两种形式。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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