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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佛山市教育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佛山市教育学会(缩写为FSE)成立于2006年2月20日,是由全市五区热爱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学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省教育学会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和协调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沟通与发展的平台。佛山市教育学会的领导班子为一正六副,原佛山市教委主任黄汉和任会长(法人代表),李明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学会下设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等24个专业委员会,佛山市教育学会的秘书处设在佛山市教育局。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教育学会(THE FOSHAN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FS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热爱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我市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职业操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提高佛山市教育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佛山教育学会的办公地点在佛山市教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出版学术性书刊,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实验,开展培训活动;

(六)开展教育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和有关培训活动;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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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