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财政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佛山市财政学会1986年成立,是佛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佛山市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财政局。本会接受佛山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学术民主的方针,积极组织、推动会员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研究财政科学,服务财政工作,促进佛山经济和财政事业的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财政学会(Fiscal Society of FoShan,缩写FSFS)(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址在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8号财政大厦。 第二条 本会由佛山市各级财政部门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从事财政理论教学、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性质是研究财政科学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佛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佛山市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财政局。本会接受佛山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学术民主的方针,积极组织、推动会员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研究财政科学,服务财政工作,促进佛山经济和财政事业的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中央和国家制定的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推动会员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财政学术活动,探讨财政经济基本理论问题和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 (三)研究、总结财政工作的历史经验,探讨其发展规律; (四)组织、开展专题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五)反映会员对改进财政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财政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不定期编印财政研究资料专辑; (七)针对财政队伍现状,积极组织财政工作者开展财政科学探讨,推动财政科研工作,提高财政干部的财政理论素质; (八)积极参与广东省财政学会的财政学术研究活动,加强与各地财政学会的联系和财政学术研究交流,提高本会的财政学术研究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市社科联和市民间组织促进会的活动,加强与兄弟学会联系和交流,不断提高学会科研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市财政系统内有志于从事财政科学研究工作,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从事财经工作实践或研究,有较强财经科学研究水平的专业人员,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各区财政局的财政科研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财政学术研究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书刊、编印资料的权利; (五)有宣传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担负本会委托的会员力所能及的财政科学研究任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财政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命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任命副秘书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任命,在本会正、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佛山市财政局审查并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制订或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